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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保险标的,是财产保险区别于人身保险的首要特征,也是财产保险其他特征赖以存在的基础。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是确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根据,禁止订立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财产保险。自愿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财产保险;强制财产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必须订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它是以物质财富及与此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因此又称为“产物保险”。同时,由于它严格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以补偿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因此也被称为“损失保险”。

在理论上,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泛指以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有形财产如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房屋等,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债权等。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中所指的财产保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以某项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而签订的合同,即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的法律特征

财产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当然具备所有保险所共有的射幸性、附合性、有偿性、最大诚信性等属性。所谓财产保险的法律特征,主要是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比较而言所具有的特征。与人身保险相比,财产保险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性

财产性是指财产保险的标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限。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保险标的,是财产保险区别于人身保险的首要特征,也是财产保险其他特征赖以存在的基础。由于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显著特征是可以通过特定方式确定价值,所以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也就具有价值上的确定性,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可以确定,用金钱加以量化。这决定了财产保险可以实行损失填补原则。对于人身保险来说,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等无法用金钱加以量化,所以也就无法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此外,由于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也可以随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则不可能发生转让的问题。

(二)补偿性

补偿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到的损失,因此,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的特征。在保险法理论上,人们把财产保险的这种补偿性质称为“补偿性原则”,其具体内涵包括两个方面:(1)保险补偿是经济补偿、利益补偿,而不是实物替换;(2)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而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在财产保险中贯彻补偿性原则的作用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不当得利,从而可以防范被保险人为获得额外利益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放任保险事故的发生。财产保险的补偿性特征使得其又具有另外三个特征,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等。与补偿性保险合同相对应的是给付性保险合同,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特定金额。人身保险合同多为给付性保险合同。

(三)赔偿额受限

由于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的特征,其赔偿责任不能任意约定,而是必须受到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制,即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是确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根据,禁止订立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财产保险。《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与此不同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就不存在是否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用金钱量化衡量的。

(四)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存在须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时,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原为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依法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为了贯彻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防止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以避免道德风险。《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实行补偿性原则,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即使存在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也并不享有向第三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五)存在重复保险的可能性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危险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则超过部分无效。《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因此人身保险也就没有重复保险的问题。

(六)短期性

财产保险的周期相对较短,通常以一年为限,属于短期保险。具体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保险所承保的各类财产一般都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财产保险标的这种经济属性决定了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流动性。因此,一般是按年度来测算其损益结果的,从而,财产保险往往是按年约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当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双方当事人对于具体的财产保险也可以某一经济活动过程(如一个航程、一个工程施工工期等)为标准确定保险责任期限。这与以长期性为主的人身保险不同。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根据投保人是否有订立财产保险的选择权,可以将财产保险分为自愿财产保险和强制财产保险。自愿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财产保险;强制财产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必须订立的财产保险。大部分财产保险属于自愿财产保险,强制财产保险通常出现在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较大、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即属于强制财产保险。二,根据保险风险分布空间的不同,可以将财产保险分为海上财产保险和陆上财产保险。三,根据财产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将财产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虽然《保险法》并没有对财产保险予以明确划分,但理论上一般根据其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财产保险分为海上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信用保险合同四类。本书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将财产保险分为如下几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的,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处于合同约定的固定地点的有形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最典型、最具有代表性的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务上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财产损失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涉外财产保险等。

(二)交通工具保险

交通工具保险是以投入运营过程的载人或载物或者从事特殊作业的交通工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通工具保险适用于各种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汽车、拖拉机、火车、船舶、飞机以及其他飞行器、非机动的畜力车、人力车、甚至还涉及卫星和其他航天器等。在保险实务中,交通工具保险按照其所承保的交通工具的种类,可以分为机动车辆(汽车)保险、非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以及航天保险。

(三)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适用范围广泛,可以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运输方式,可以分为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和联运保险等;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

(四)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是指以海上危险或者事故作为财产保险责任范围而成立的保险。海上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而且是现代保险制度的源头。海上保险可以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由《海商法》调整。

(五)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的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损害农业生产结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农业保险具有风险大、赔付率高和盈利低等特点。国外多以合作保险方式进行。例如,日本为农业共济社,美国为各州的相互保险公司,英格兰为全国农民相互保险协会。另外,国外通常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补贴保险公司的超额赔偿及补贴农民投保费用。例如,在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到60%,麦类保费的50%到70%。农业保险以基本保障为原则,实行损失分摊、低额承保,注重合作保险形式。

(六)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专门用于承保在建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其标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是处于施工状态下尚未完成的,具体包括在建的建筑物和与兴建建筑物有关的机械类以及钢铁结构的安装工程等。

(七)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即保险人接受商品交易活动的债权人的投保,承保其在商品交易中面临的信用风险,对于被保险人(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除上述财产保险外,财产保险还包括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这两种财产保险本书后面将予以专章介绍。《保险法》第95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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