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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货物掉落导致的事故赔偿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节 货物运输保险

一、保险标的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二、保险责任

因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4)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5)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6)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7)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8)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三、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2)地震造成的损失;(3)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5)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6)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7)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8)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责任期间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五、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义务之一者,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1)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2)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3)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4)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

七、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2)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4)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思考题】

1.试述财产保险的法律特征?

2.试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3.试述重复保险的成立要件?

【案例分析】

1997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湘江丰田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赴现场调查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责任全在对方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将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公司索赔,食品公司未予同意。于是,保险公司以代位向事故责任方追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食品公司赔偿加工厂汽车受损的损失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前提,现保险公司尚未向食品公司支付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尚未取得代位求偿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问题:保险公司能否取得代位求偿权?

分析: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已经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项特殊权利。保险人之所以能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了保险法律关系。但是,当保险期限内第三人的违法或侵权行为造成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即责任方)请求赔偿。当然,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权在尚未向被保险人赔偿时,仅为将来求偿权,尚未转化为既得权,不能向第三人行使。

对这一问题,英国法院的一些保险判例认为,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前,保险人不得行使保险代位权,除非保险人在诉讼令状签发以前已经支付保险赔偿。在保险人主张代位权的诉讼审判开始前支付保险赔偿的事实,也无助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保险代位权直接生长于根据填补损害的合同所为保险给付。不论保险人何时行使保险代位权,先为保险给付是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尚未向加工厂支付保险赔款,保险公司还没有取得代位权。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本案正确的做法是,加工厂向责任方食品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或者保险公司向加工厂作出保险赔偿后,在保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向食品厂追偿的权利。

【司考真题】

1.(2008年真题)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该汽车被盗,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关于保险金和车辆的处置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无须退还受领的保险金,但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B.车辆归甲所有,但甲应退还受领的保险金

C.甲无须退还保险金,车辆应归甲所有

D.应由甲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保险金与车辆的归属

答案A.

2.(2008年真题)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B.王某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C.若王某已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其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D.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其仍可向邻居索赔

答案:ABC

【注释】

[1]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参见李玉泉:《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3]董开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

[4]本章第五、六、七节的内容参阅了成功保险网:http://www.xy178.com中“险种大全”中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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