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一、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界定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可以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责任保险为利他性的第三人保险合同,必有第三人的存在。由于责任保险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规则,除非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第三人不得基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的责任保险而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任何权利。
应特别指出的是,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和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不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均未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在合同中只是享有利益,而不承担义务,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在人身保险的订立之际,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等诸项因素已被特别化;而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仅“以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损失”为抽象的界定,无法特定,只有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事故发生时,受害第三人才得以特定。当然,这种抽象界定程度因所承保危险种类的不同而有差别,一般而言,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危险的,受害第三人具有绝对性,范围很广;而以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危险的,受害第三人具有相对性,范围狭小。
第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地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而有发生变动的可能;而责任保险中的因损害事故发生得以特定的受害第三人,其地位不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的影响。
二、责任保险第三人之范围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因责任保险的类别不同而有差异。如果责任保险的标的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第三人的范围以对被保险人享有侵权损害请求权的人为限。例如,公众责任险的受害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雇用的员工以及正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人。如果责任保险的标的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则第三人的范围以对被保险人享有违约请求权的人为限。例如,雇主责任险的受害第三人,限于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员工;非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因为被保险人的行为或其雇员的行为受害的其他第三人,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的受害第三人。如果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范围没有特别约定,则第三人既可以是因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而对其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的人,也可以是因被保险人侵权行为而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例如,专家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为被被保险人(专家)过失行为而受害的人,不仅包括与被保险人有契约关系而受害的当事人,而且包括与被保险人没有契约关系而受害的非当事人。
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的范围亦可因保单约定或法律规定而有所限制。例如,汽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汽车责任保险单一般约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汽车上的成员、被保险汽车承运的旅客,因被保险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关于法律规定对受害第三人的限制,最常见的是为防止诱发道德危险而将被保险人的配偶不作为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任何责任保险单或合同均不得视为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配偶的死亡或伤害,或其配偶财产的损坏或灭失而发生的责任,除非保险单对之有特别明文约定。该项“除外不保”条款的规定应当仅适用于受害人的配偶,即必须证明因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配偶的行为而有权请求赔偿损害的场合。
三、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一般而言,第三人因被保险人而受到损害的,只能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根据责任保险的约定对保险人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但依《保险法》第65条第1款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在其赔偿责任确定时,可请求保险人直接对第三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依照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向第三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第三人受到的损害已经取得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在已付保险赔偿金的限度内,对第三人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保险人给付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填补第三人受到的损害,被保险人对超过保险赔偿额的损害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是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移转给第三人的保险合同项下的给付请求权。因此,第三人对保险人的权利,不得优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三人先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若保险给付足以填补第三人受到的损害,该第三人不得再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第三人先请求被保险人赔偿损害的,仅得以其未受足额赔偿的损害部分,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若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赔偿损害,又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的,其取得的赔偿和保险赔偿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第三人有其他保险承保其人身或财产的损失风险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该第三人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财产损失保险的被保险人,其请求保险赔偿与请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第三人所投保的保险,因人身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当第三人所受的损害为财产损害而有其他保险人承保其财产损失风险,并取得该保险人的赔偿时,该第三人不得继续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应当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移转于该保险人,由该保险人对造成该第三人损害的被保险人代位赔偿;此时,被保险人得以其对第三人或代位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当第三人所受的损害为人身伤害而另有其他保险人承保其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并取得该保险人的赔偿时,因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该第三人得继续要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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