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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应自负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保险以被保险人的信用放款或者信用赊购所可能因债务人的信用危机而遭受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在信用保险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由保险人和债权人承担。信用保险一般被称为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合同,是指外商在向东道国投资时,为避免因政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而向东道国的所属保险公司投保的信用保险。

第一节 信用保险概述

一、信用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信用保险的概念

信用保险,又称商业信用保险,是指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销售(借贷赊销)提供的一种保障。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的信用放款或者信用售货提供担保,当被保险人的债务人在信用交易过程中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信用保险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将之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并列,与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具有同等地位。《保险法》第95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信用保险的法律特征

信用保险属于广义上的财产保险,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信用保险的标的为信用风险

信用保险以被保险人的信用放款或者信用赊购所可能因债务人的信用危机而遭受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信用交易中的债权人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只能是信用交易中的债权人,即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或者赊购交易的债权人。在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二者合一。

3.信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部分风险

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只是被保险人所可能承担的一部分风险,而不是全部风险,被保险人本身要承担一部分风险。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部分风险的原因在于防止被保险人滥用贷款或者赊销。

二、信用保险与担保、保证保险的区别

(一)信用保险与债的担保的区别

信用保险与债的担保不同,两者的区别为:

1.两者的独立性不同

债的担保作为主债的担保,与主债存在从属关系,从属于主债。信用保险所产生的债与原债无主从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新债。

2.两者的风险承担不同

在信用保险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由保险人和债权人承担。在债的担保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因担保形式的不同而由不同的人承担。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如果是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由第三人承担。

3.费用承担不同

在信用保险中,保险费由投保人即债权人承担。在债的担保中,担保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皆属于财产保险,保险的标的为无形的经济利益,即信用。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均为信用危险,在功能上都相当于担保。两者的区别为:

1.投保人不同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主合同的债务人。在信用保险中,主合同的债权人投保信用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而向保险人投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主合同的债务人投保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履行自己的债务,应债权人的要求而向保险人投保,由保险人作为自己债务的保证人,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2.保险利益的享有人不同

在信用保险中,投保人为主合同的债权人,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保障,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因此,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利益的享有人是一致的,为同一人。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系主合同的债务人,保险人作为投保人即债务人的保证人,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充当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因此,保证保险利益的享有人为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债权人。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三、信用保险的种类

信用保险一般被称为商业信用保险。根据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商业信用保险、银行信用保险和国家信用保险。在保险实务中,信用保险一般分为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三类。

(一)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以出口信用为标的的信用保险。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作为被保险人的为从事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或者银行。保险人对外贸企业或者银行在从事商品外销或者贷款业务中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保障出口商的利益而由政府直接或者间接开办一项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本国出口商避免因政治风险或者商业风险而不能按期收回合同款项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根据承保业务性质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普通出口信用保险、寄售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融资信用保险、托收方式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保险、海外工程出口信用保险等。

(二)投资信用保险

投资信用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合同,是指外商在向东道国投资时,为避免因政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而向东道国的所属保险公司投保的信用保险。当外商在东道国的投资经营项目因为东道国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付赔偿。为配合引进外资之需要,我国于1979年即开始开办投资信用保险。

(三)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是指商品的出卖人向保险人投保,当商品买受人发生信用危机而使出卖人的货款无法收回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予赔偿的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其功能在于给予商品出卖人以赊销方式出卖商品提供信用保障。商业保险合同主要有两种,即贷款信用保险和消费信用保险。

四、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防范

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较大,保险人一般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来防范风险。在实践中,保险人常常采用如下措施来防范风险。

(一)共保

信用保险虽然针对的是投保人即债权人的债务人的信用,但是投保人对于交易相对人的选择却对于保险人来说,极为重要。因为投保人如果在赊销商品或者放款时不对交易相对人的信用进行审查,则保险人的利益难以保障。因此,为防范风险,保险人常常要求投保人即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与保险人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此来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强化对交易相对人信用的审查。债权人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信用保险中约定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损失比例,而且此部分风险被保险人不得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换言之,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承担一部分风险,不能全部转嫁风险。二是在信用保险中约定保险人的绝对免赔额,即在免赔额以下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部分才由保险人承担。

(二)信用咨询

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即债权人,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大小均取决于赊购方或者借款方的信用。因此,在交易前对赊购方或者借款方的信用进行调查,对于降低投保人即债权人和保险人的风险来说极为重要。在签订信用保险时,保险人应当对借款方或者赊购方的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并向被保险人详细说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可能承担的责任,以使被保险人在交易前后注意债务人的信用变化,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风险。

(三)强化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

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交易前应当对交易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做必要的调查,尽量避免与信用资信差的人进行交易;二是在交易发生后及时注意债务人的信用资信变化状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不轨行为,可能危害自己的债权利益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在信用保险中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交易前后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的,因此产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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