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共分为八章56条,包括总则、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保障条件、法律责任和附则。我国体育法有着自己的特色,是符合当时国情的体育法,是我国体育发展和法制文明史上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条规定,我国体育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此外,制定体育基本法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参加体育活动权利的需要;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扩大我国体育对外开放的需要;是确保体育行政部门实现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需要。(59)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着自己的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如第15条“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的规定体现了对本土体育、民间体育的支持,以防止日益国际化的竞技体育取代了中国特色的本土体育;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这条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但由于社会发展、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美国有关业余体育方面的立法找到一些借鉴,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第4条和第31条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条规定了全国体育和地方体育的主管部门,即“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这只规定了管理体育的机构,但没有说明各自的权限范围和义务范围,虽然其他规定中有相关规定,但如果从法律的高度做出说明,就能更好地规制主管部门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而在美国《业余体育法》第220505、220506、220507、220523、220524节中分别规定了美国奥委会和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权力与义务,详细列出了体育管理主体的具体权力和义务。《业余体育法》用5节的大量篇幅说明业余体育管理主体的权力、义务,使得各主体权责更明确。所以,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管理的需要和各管理主体自身的条件、人员配置等需要,从法律角度赋予各行政机关更为具体的权力义务。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第31条中规定了对体育竞赛分级分类管理的主体,即“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这样的规范也过于笼统,不利于具体实践中的运作,所以要根据情况考虑将这些主体的权力、责任具体化,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级别的管理机构及其特点,将体育管理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另一方面对其权力和责任以法律形式做出具体规定,使得各管理主体和利害关系人有法可循。
(二)对第5条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第6条规定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16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少数民族体育人才、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关心,但通观体育法全文,我们并没有找到特别保护妇女进行体育运动的规定。而美国《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第(12)条规定了鼓励妇女进行体育运动,并提供帮助的条款。根据我国国情,应该在体育法法律的高度确定国家对妇女从事体育运动的保护和支持,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对第22条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这是对学校体育的保护,保证学生能正常使用运动设施,从事体育活动。美国《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第(9)条也有类似规定,即巩固业余体育运动设备的发展,使现有的体育设备能有效地供业余运动员使用。在实践中美国奥委会如果不能为业余运动员设立新的运动设备,那么它就会选择说服有相关设施的成员,比如说大学或全国高校体育联合会等,供业余运动员使用。所以,我国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相关运动设备暂时缺位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这样的思路。比如国家体育总局在运动设备相对不足或暂时缺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查,暂时使用相关体育联合会、企业或个人的运动器械,并给予补偿,等到自己拥有这些设备时,再使用本身的设备,这样才能很好地满足运动员的运动训练需要。虽然在国家一级出现缺少体育运动设备的情况可能比较少,但是在地方缺少运动设备的情况会较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5条规定了地方体育设备的使用问题。对于地方体育运动设备的保障问题也可以尝试这样的思路,以保证运动员训练需要。
(四)对第38条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8条规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这一方面规定了中国奥委会的任务,有高度的概括性。但同时,这种概括性背后却未能很好地体现奥委会的职权,虽然中国奥委会的规章或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也有关于中国奥委会的规定,但是应该从法律的高度对其做出规定。而美国《业余体育法》仅在业余体育运动方面就赋予了美国奥委会的权威,以12节的大量篇幅规定美国奥委会的目标、权力、专有权、争端解决等一系列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或者在其他法律中对中国奥委会做出详细规定,以体现奥委会的重要作用。
(五)对第49条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章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条表明了国家坚决打击体育违法违纪行为的决心。但同时,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试问,如果体育社会团体处罚有误或者过分严厉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怎么办?美国《业余体育法》第220507、220509节等规定了相关的申诉、仲裁程序,虽然只是对美国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但可以给我们的思路是可以对我国的体育社会团体进行规制,明确当事人不服内部处罚时的救济方法。不仅仅从管理者的角度考虑保护体育运动问题,也要从保护被处罚人权利的角度考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