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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公法保障的重要方式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法法域内的财产权主要有宪法法域内的财产权、行政法法域内的财产权、国际公法法域内的财产权。换言之,财产权作为一种复合型的权利,它是宪法权利、行政法权利和国际公法权力形成的交集。因而,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财产权是他们的行政法权利,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财产权公法保障的重要方式

第一,作为复合权利的财产权——以法律关系为基准对财产权进行分类,财产权可以分为:私法法域内的财产权和公法法域内的财产权。私法法域内的财产权表现为作为民法权利的财产权,其权利来源于民法,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公法法域内的财产权主要有宪法法域内的财产权、行政法法域内的财产权、国际公法法域内的财产权。换言之,财产权作为一种复合型的权利,它是宪法权利、行政法权利和国际公法权力形成的交集。

第二,作为行政法权利的公法财产权——行政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公法财产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通过行政法规范与原则设定了相对人的财产权并提供了权利救济机制,那么这种财产权就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财产权(5)。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相对应的是行政主体的义务。因而,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财产权是他们的行政法权利,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主体行政责任重要承担机制,是一种相对人的行政法权利保障机制。

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财产权——鉴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有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和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这三大主要功能;有鉴于成员方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一个成员方当局国际贸易规制责任承担机制,在国际贸易与财产权行政法保障的关系方面,可以推导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国际贸易财产权损害救济的功能、财产权保护领域的行政主体责任承担功能、国际贸易财产权争端解决的功能。

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财产权的行政法保障——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如同作为动态权利的贸易自由权一样,作为静态权利的国际贸易中的财产权,它们均为行政法上的经济权,均受到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保障,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即能为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提供一个公正救济的途径。国际贸易的行政主体侵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国际贸易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将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予以确认并予以纠正,从而保障相对人的财产权。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财产权的规范依据。循着从概念主义到规范主义的思路,可以发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财产权的保护不仅是逻辑推论,而且也有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保护(6)。可见,与人身权一样,财产权作为行政诉讼法保护的对象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到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领域,作为被保护对象的财产权,包括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比如知识产权),其中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权利保护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在全球行政法的分析框架下,在WTO法的刚性约束下,其地位更为突出。因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作为一个重要类型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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