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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含义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看,劳动合同中欠缺“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情形,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该情形下劳动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对于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相当于民事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学者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是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只有完全具备这些条款,劳动合同才能依法成立。[1]我国《劳动法》第19条虽然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但并未规定欠缺必备条款的合同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同时,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从《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看,劳动合同中欠缺“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情形,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该情形下劳动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如果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情况,劳动合同有效,只是要求当事人就欠缺的相关条款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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