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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补偿金一览表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关系结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结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不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法律也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双方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做了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相关义务[54]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关系结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结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不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实践中诸如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劳动者不辞而别,不办理工作交接,导致用人单位工作陷入混乱等情况经常出现,对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及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鉴于此,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相关义务的履行及手续的办理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也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双方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一)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1.用人单位具有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对这一问题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4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文书的出具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它是区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类型的依据;其次,它是处理劳动争议的证据,在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和司法部门一般通过审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文书以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类型,并适用相关的处理规则;再次它是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的凭证,在《失业保险条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最后,它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必要的前提。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的义务

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一方面是离职劳工易于获得工作,以谋生计,另一方面使第三人(未来的雇主)决定是否雇用时,有参考之资料,具有增进劳工就业之社会功能”[55]。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劳动者便无法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则会导致劳动者中断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受损。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具备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情形及支付的标准在下文中将详细地阐述,在此不多涉及。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发给。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

劳动合同文本是劳动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实践中,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往往因为劳动合同文本的丢失而无法查证,对劳动者极其不利。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做了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为了使用人单位的事业继续进行,不至于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中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工作的交接手续对用人单位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并不能一走了之,劳动者除了承担依据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而派生出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外,还要承担法定的工作交接义务,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归还、材料的交接等事项,以此来协助用人单位的事业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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