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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限制协议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协议是竞争法对联合行为的最基本分类。也就是说,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协议的各种具体类型中,有的构成要件只要求“限制竞争的事实”,有的则要求“限制竞争的事实确属不合理”。美国的谢尔曼法第1条对限制竞争协议一概予以禁止,未设例外规定,该条体现的就是本身违法法则。这意味着限制竞争并不必然违法,限制竞争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重大区分。

第二节 横向限制协议

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协议是竞争法对联合行为的最基本分类。横向限制协议又称水平限制协议,是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之间的协议,或者说是指处于生产或者销售链条中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12]纵向限制协议又称垂直限制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链条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处于前一阶段的行为人可以称为上游企业,处于后一阶段的行为人可以称为下游企业。[13]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协议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共谋来实施的,这是两者区别于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地方,也是两者的共同特征。[14]

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协议有些被视为本身违法,被列于法律禁止之列,有些只是在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情况下,才被法律所禁止。也就是说,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协议的各种具体类型中,有的构成要件只要求“限制竞争的事实”,有的则要求“限制竞争的事实确属不合理”。[15]这就涉及竞争法中的两个重要的法则,即本身违法法则和合理法则。本身违法法则和合理法则首创于美国的判例法。美国的谢尔曼法第1条对限制竞争协议一概予以禁止,未设例外规定,该条体现的就是本身违法法则。但是,绝对禁止一切限制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协议或共谋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事实上任何涉及贸易的协议或策划,其精髓都是一种约束,一种限制,那么,如果它们毫无例外都被禁止,自由贸易也就无法进行。[16]于是,美国法院又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合理法则,规定在原则上只有“不合理”地限制竞争行为方属于谢尔曼法第1条的禁止范围。这意味着限制竞争并不必然违法,限制竞争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重大区分。在确认合理法则的同时,美国法院又限制了其适用范围,主张那些被认为特别有害于竞争的限制行为必须适用于本身违法法则,直接推定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17]

由于横向限制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其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是传统的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或者说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在传统上都将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作为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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