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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在施加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同时,亦赋予了对方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可适用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并且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协调,是海上旅客运输法发展的应有方向。

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海商法》并未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系统规定。在承运人义务方面,我们可以从第107条的相关表述(即“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中推导出承运人提供适合客运的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的义务。与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承运人的相对适航义务相比,承运人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承担的适航义务更为严格,适用于开航前、开航时及整个航次,且须符合客运的特殊要求。在旅客义务方面,旅客应当支付票款,并不得随意携带或夹带违禁品或危险品。旅客的义务同时意味着承运人的权利,因此承运人享有对无票乘船、越级乘船和超程乘船旅客进行处理和追偿的权利以及对旅客违规携带或夹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行处理和索赔的权利。

《合同法》的规定则相对完善一些。在承运人义务方面,根据《合同法》第289~300条规定,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限内按照约定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应当按约定提供运输工具和服务标准;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在旅客义务方面,旅客应当支付票款;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应当在不按时乘坐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应当限量携带行李;不得携带或夹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合同法》在施加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同时,亦赋予了对方当事人相应的权利。

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应依据合同约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加以确定。例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运输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据此,如果旅客不支付票款或其他费用,承运人应当有权留置交付其托运的行李。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可适用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并且具有重大意义。旅客与承运人不仅仅是运输合同关系,还存在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6)该法的价值理念更符合、且更能促进海上旅客运输法的发展目标,即加强旅客保护、提升旅客权利。在这一点上,欧盟运输法已经开始行动,将旅客权利放置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更高视野下讨论。(7)因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协调,是海上旅客运输法发展的应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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