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事争议的诉讼时效
海事诉论时效是民事诉讼时效的一种,它是指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保护其海事请求权的有效期限。海事诉讼时效作为民事诉讼时效的一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但我国《海商法》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一)海事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计算
《海商法》对海商海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海商法》关于海上旅客伤亡的诉讼时效长于《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人身伤害的1年诉讼时效,这样对旅客的人身保护就更加充分。
3.船舶租用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上拖航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海上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船舶碰撞诉讼时效。根据《海商法》第261条的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海难救助诉讼时效。海难救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8.共同海损分摊诉讼时效。根据《海商法》第263条的规定,有关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9.船舶油污损害诉讼时效。根据《海商法》第265条的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二)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海商法》关于海事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同《民法通则》一致,但是二者关于中断的规定却有较大区别。按照《海商法》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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