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民诉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据此,当事人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具有平等性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优劣之分和高低之别。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平等性主要是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作同一性和对等性规定而具体化的。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某些内容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和提供证据、申请回避、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虽然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或者说虽然由双方分别享有,但这些权利却具有彼此对应的关系而呈现出对等性。例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则享有反诉权;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被告则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则有权反驳诉讼请求。这些具有对等性的诉讼权利同样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因此,应当明确的是,诉讼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平等和相同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同时也就意味着其诉讼义务也应当是平等的。例如,双方当事人都负有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原告对其攻击性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和责任,被告则对其抗辩性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和责任等。
(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但这只是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的前提。要使当事人能够真正地行使和实现这些诉讼权利,还有赖于法院在诉讼中切实地予以保障。因此,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另一重要内容在于,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实际地行使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应当具有平等性,不能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
(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是为保证当事人平等原则能够实现而对法院所作的另一要求。从广义上来说,“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既包括程序法的适用一律平等,也包括实体法的适用一律平等。而程序法的适用一律平等,主要表现为上述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因此,这里所谓“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主要是指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上一律平等,也即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如何,其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方面都应当具有平等性,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上应当平等对待,应当公平地对案件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
(一)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要求
《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4条和第48条又分别就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问题作了规定,这些内容落实到民事诉讼领域,必然要求贯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法院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化,只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才能真正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民事主体平等原则与民事争议的性质之要求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应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并平等地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了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诉诸法院时,在诉讼过程中就必然要求各方当事人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诉讼,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否则民事主体的平等和实体权利的平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必然要求
程序公正是现代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价值准则,而程序公正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在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法院应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平等原则是一项为实现程序公正并进而实现实体公正而确立的必不可少的诉讼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