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申请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必须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即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宣告判决的过程也必须公开。这里所说的向群众公开,是指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的宣告过程,都须允许群众到庭旁听,故此前法院须将案件的开庭审理期日和判决宣告期日分别予以公告,以便群众届时旁听。这里所说的向社会公开,是指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的宣告过程,都须允许媒体到庭采访、报道并向社会披露。公开审判不同于开庭审判,后者仅指在当事人等到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宣告判决。公开审判必须以开庭审判为基础,但开庭审判则不一定是公开审判。就我国人民法院的各类审判活动而言,系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为补充,民事审判也是如此。
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各国的各类审判活动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这一制度是司法文明的表现,其之确立和适用,能够将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的宣告过程置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有助于保障程序公正,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纠纷的妥善解决。与此同时,公开审判也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好形式。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内容
《民诉法》除在第10条中明确宣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以外,还在第12章“普通程序”中对公开审判的相关问题作了安排。为便于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9年发布了《公审规定》。[31]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民诉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和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属于绝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意义在于防止因公开审理而使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发生泄露,从而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或者给相关个人造成负面影响。至于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相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前者并非与个人隐私完全无涉,后者则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利益,故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显然有必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公开审理。[32]另外,根据《公审规定》第2条和第3条要求,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3](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时,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1)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2.先期公告的时间与内容。《民诉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届时到庭旁听。与此同时,《公审规定》第4条亦要求:“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3.公开审理的场所。根据《公审规定》第8条的要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与此同时,《公审规定》第9条要求,“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4.群众旁听和媒体报道的相关要求。根据《公审规定》第10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酗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另外,根据《公审规定》第11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5.未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处理。根据《公审规定》第5条和第6条的要求,“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6.公开宣判及告知事项。《民诉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2月7日下发的《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内容的通知》,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内容。”[34]因此,在宣告此类判决时,即须一并向当事人作此事项之告知。此外,《公审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35]
有必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日印发的《执行公开规定》已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不仅使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得以进一步规范化,增强了民事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助于促进执行公正地切实实现,而且也使得我国的民事“执行公开”与“审判公开”一样,成为保障人民法院公正行使职权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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