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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执行程序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执行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执行程序的法律,称为民事执行法或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是以民事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即采取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混合立法的体例。

第一节 执行与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来说,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因其实现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种类不同,执行可分为民事执行、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三种。其中,民事执行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以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为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在实践中,民事执行也称为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有时直接简称为执行。本书所称“执行”,是指民事执行。

民事执行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民事执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民事执行须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行使,严禁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个人进行私力救济。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法定的民事执行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

2.民事执行须以有效的执行根据为前提。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必须有执行根据,即存在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实现其内容的法律文书。没有执行根据,就失去了执行的前提。同时,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民事执行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提出申请为条件。法律文书一般规定了一定期间让债务人履行义务,在此期间内,如果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就无需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故民事执行须以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另者,民事执行是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程序,债权人对该私权具有处分权,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或部分放弃自己的权利,故民事执行一般须经债权人提出申请。[1]

4.民事执行具有强制性。民事执行的实质是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即强制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而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重要特征。

需说明的是,执行与履行的含义是不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主动完成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活动;执行则是指债务人拒绝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定程序强制其完成义务的活动。因此,履行是债务人承担义务的行为,而执行是指法院的职权行为;履行一般并无法定的程序要求,而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2]

民事执行不同于行政执行。行政执行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由行政机关直接予以执行的是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某些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予以行政执行的则包括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而民事执行则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依据是民事法律文书。

民事执行也不同于刑事执行。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刑事裁判,其中,刑事裁判中的自由刑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劳动改造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由人民法院执行。[3]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执行,则属于民事执行。

二、执行程序的概念与立法例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执行机构在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参加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定程序。规范执行程序的法律,称为民事执行法或强制执行法。

执行程序是以民事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为了禁止私力救济而赋予执行机构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权力。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两个方面。前者是裁断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权力,后者是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执行机构之所以能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就是因为它具有民事执行权。

(二)执行程序的立法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关民事执行程序的立法主要有三种体例:

1.制定单行法。即采取民事执行程序单独立法的体例。奥地利、瑞典、日本、韩国、法国、俄罗斯等国都制定了民事执行法典,专门规范民事执行程序。我国台湾地区也采取单独立法的体例,制定有“强制执行法”。

2.并入民事诉讼法典。即采取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混合立法的体例。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将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之中,作为民事诉讼法典的一编。

3.规定于其他法律之中。即采取民事执行程序与其他法典混合立法的体例。如瑞士将执行程序规定在破产法中,美国将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公司重整、破产及衡平法中,英国则将执行程序规定在法院法和法院规则中。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立法,采取的是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混合立法的模式,将执行程序规定在《民诉法》之中。由于《民诉法》有关执行程序的条文较少,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作为执行程序的补充规范。此类解释性的规范除了《适用意见》第254~303条之外,主要有1998年发布的《执行规定》、2000年发布的《委托执行规定》、2002年发布的《暂缓执行规定》、2004年发布的《查封规定》和《拍卖规定》、2005年发布的《抵押房屋执行》、2006年发布的《执行期限规定》和《执行公开规定》等。

鉴于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存在重要区别以及我国目前执行程序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很多人主张我国应当改变现行的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混合立法的模式,制定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强制执行法)。理由是:(1)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在原则、制度、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将二者混合在一起,难以反映执行程序的本质。(2)将民事执行程序单独立法,对其作出科学、系统、详尽的规定,是缓解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的要求。(3)执行程序单独立法在国际上有先例可借鉴,且正在成为一种潮流与趋势;而且,我国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已达数百条,为民事执行单独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正因为如此,自2001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起草了四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草案》。在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或强制执行法)之前,为解决执行工作之急需,《修改决定》对旧《民诉法》第三编“执行程序”作了部分修正。

三、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民事权利的救济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确定民事权利的阶段,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阶段。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时,确定民事权利的阶段即为审判程序,由审判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终局性、权威性的裁判;实现民事权利的阶段即为执行程序,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因此,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

1.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定程序,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其宗旨都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时,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保障和后盾。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时,首先要通过审判程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以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支付令的形式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断或确认。裁判文书发生效力后,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就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没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就不可能启动;没有执行程序,当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审判程序的结果就不能实现。

3.在一些原则、制度和程序问题上,二者有某些相同之处。如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都适用当事人处分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有关当事人能力、送达、回避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问题,二者的规定是相同或相通的。

4.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交叉。主要表现为: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或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要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程序中有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程序,要适用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

1.二者的任务与作用不同。审判程序的任务与作用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断;执行程序的任务与作用是实现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应当受到保护的民事权益付诸实现。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经过审判程序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虽然是执行的主要依据,但执行依据并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3.二者的诉讼构造不同。审判程序呈现等腰三角形结构,双方当事人对立辩论和质证,法院居中裁判;而执行程序呈现线形结构,主要体现为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关系。

4.二者的程序内容不同。执行程序是由多种执行方式和执行措施构成的单一程序;而审判程序则是由适应不同性质案件的多种程序构成的复合程序,它既包括审理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也包括审理非诉讼案件的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

5.二者的的权力基础不同。审判程序是以民事审判权为基础建立的,执行程序是以民事执行权为基础建立的;民事审判权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权,而对于民事执行权,虽然多数人认为属于“司法权”,但其中的执行实施权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行政权”的性质。

6.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民事审判以公平地解决双方的纷争为基点,在价值取向上以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为基本使命。民事执行以迅速、及时、不间断地实现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为己任,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效率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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