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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制度的其他问题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阐述与这些抗辩相关的异议制度的其他一些问题。首先是裁决异议中的双重审查问题。法院并不必然需要将存在异议事由的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另外还有必要指出,有关各种异议的程序问题,与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仲裁法密切相关,本书也不列举各机构或国家或地区的相应做法。但倘若一项裁决涉及异议时,应查阅所适用的相关仲裁规则或法律以求精确判断。

第十章 异议制度的其他问题

如上文所述,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裁决存在问题,其可以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提出内部异议,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即外部异议。一般地,在向有关法院提出异议前,通常有必要用尽其他可用的内部异议救济。内部异议通常规定在仲裁规则中,是仲裁程序的一部分,而外部异议则非仲裁程序的一部分。前文主要论述的是此种外部异议,即包括撤销和不予执行在内的异议制度项下的各种抗辩。本章阐述与这些抗辩相关的异议制度的其他一些问题。

首先是裁决异议中的双重审查问题。仲裁庭中的双重审查可能涉及两种情形:一是某些事项(如管辖权事项)由仲裁庭审查过后再由法院审查;二是不同的法院在不同的程序中审查裁决异议。本书主题是裁决异议制度,故下文讨论后一种情况。

其次是重新仲裁问题。如前文所述,申请撤销可能产生三个后果:一是裁决被撤销;二是申请被驳回;三是法院将案件后发回仲裁庭重审。前两者较好理解,而后者——重新仲裁问题,则因为涉及法院和仲裁庭各自权力的行使,在实践上不易把握。下文也将详细讨论,并重点论述该种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再次是剩余裁量权问题,即法院在裁决异议上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并不必然需要将存在异议事由的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仍可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驳回异议。

另外,当事人可能以协议的方式,缩小或扩大法院在审查异议上的管辖权。本节也简要阐述此种情形。

此外,有必要指出,虽然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存在一国四种仲裁制度的情况,但是,有关港澳台所作裁决在大陆的异议问题以及大陆所作裁决在港澳台的异议问题,虽然也有其特殊性,但大体与本书所论异议没有过多出入。因此,虽然此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均有所讨论,但本书限于主题及篇幅,就不在此论及。

另外还有必要指出,有关各种异议的程序问题,与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仲裁法密切相关,本书也不列举各机构或国家或地区的相应做法。但倘若一项裁决涉及异议时,应查阅所适用的相关仲裁规则或法律以求精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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