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节要点
1.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的定义和种类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3)其他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停止营业等方式。上述各种处罚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我国《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规定的完善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软性的行政处罚过渡到刚性的刑事打击是立法发展的方向。过去司法机关在处理著作权犯罪案件时,常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个原因是因为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给人以较大的解释空间。第二个原因是如果肯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则对行为人定罪的数额标准要求明显较低,刑罚处罚明显要重。而如果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取证较为困难,在客观上增大了办案难度。
今后在修改刑法时,可以考虑将《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合并,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故意实施《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样有利于更有效地打击著作权犯罪,方便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做到慎重稳妥、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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