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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该说,我国与意大利的双边条约的这种规定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据统计,在26个双边条约或协定中,有25个有这种规定。仅有与老挝的协定只规定了“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根据其境内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已被适当地通知应诉”,而未作代理方面的规定。

四、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我国学者认为,这是承认和执行域外法院裁决的条件之一。他们主张,“内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对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所依赖的诉讼程序的特定方面,更确切地说,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否适当地行使了辩护权的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关诉讼程序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基于除其本身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适当地行使辩护权,就认为该有关的诉讼程序不具备应有的公正性,从而内国法院就可以因此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23]例如,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规定,除非缺席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在使其能够出庭答辩的足够时间内收到了起诉通知书,否则,缺席判决不应得到承认或执行。又如,欧共体布鲁塞尔《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规定的对域外法院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之一是,如果没有向缺席的被告人适当地和及时地送达起诉通知书,以使他能够为自己辩护。

除了上述败诉一方当事人被合法送达以使其能够出庭答辩的条件外,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规定的对域外法院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裁决是在违背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的诉讼中作出的,或在该案中,当事人双方未能平等地得到充分的陈述机会。”在我国与意大利《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1年5月20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第21条第3项规定,“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败诉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则该裁决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这里的具体内容有2项:一是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败诉一方未经合法传唤;二是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应予注意的是,认定这2项的根据是“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亦即作出域外裁决的法院地的法律。例如,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后,当事人申请意大利法院承认或执行时,意大利法院在审查我国法院裁决中的上列2项情形时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而不是意大利的有关法律。反之亦然。应该说,我国与意大利的双边条约的这种规定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据统计,在26个双边条约或协定中,有25个有这种规定。仅有与老挝的协定只规定了“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根据其境内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已被适当地通知应诉”,而未作代理方面的规定。

笔者以为,在这里,大多数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的规定还是更好些。这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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