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是税收分配关系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也是税收征纳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它们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税收法律关系。
(一)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又称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没有权利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会落空。这种客体主要指税法规定要征税的产品、财产、收入、所得、资源、行为等。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其中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经常变更着的社会关系,它会因税收法律事实的变化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税收法律事实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即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所引起的法律现象,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颁布新税法,纳税人依法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偷逃税款等,都会引起这类法律事实。另一类是事件,即不依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愿为转移的法律现象,如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纳税人不能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等。税收法律关系会因为税收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1)税收法律关系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国家颁布某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件;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出现等。
(2)税收法律关系因下列法律事实而变更:修改原有税收法律;征纳税程序发生变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予以减免税的特殊事件等。
(3)税收法律关系因下列法律实事而出现暂时或永久性的消灭:纳税人依法履行了某项纳税义务;废止某项税法;课税对象或税目有了变化;纳税主体消亡,如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死亡,或纳税人破产等。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以及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规定都是对征税主体一方的保护,而税法中关于对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是对纳税主体一方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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