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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法体系是由一国法定征收的各个税种组成的有机系统。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这20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收管理权限,大体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包括全部中央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和公布等,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是由一国法定征收的各个税种组成的有机系统。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0个税种,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20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关税类,主要是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进出口关税。

(二)税收管理法律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二、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包括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纵向划分和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横向划分。

税收管理权限,大体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目前中国拥有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权力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各省级人大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等。

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包括全部中央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和公布等,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权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全国性税种可以用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国务院可以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

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的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的程序。经过必要的程序批准后,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税务机构的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总局共设13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下设若干处或室,统一领导全国的税务工作。

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

省级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正厅级行政机构,是本地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局长和副局长均由国家税务总局任命,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

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是正厅级行政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四)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目前税收的征收管理分别由税务、海关负责。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范围有:消费税,增值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车辆购置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范围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附加和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3)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范围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和代征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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