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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耕地占用税法是用以调整国家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法律依据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法是用以调整国家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法律依据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耕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开征此税是加强土地管理、防止乱占耕地、综合治理非农业占用耕地的一种法律和经济手段。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一)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农用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为征税范围。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幅度税率,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四)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依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单位税额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在耕地批准占用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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