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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的。城建税的征税范围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能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城建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股份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事单位,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其缴纳了“三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须同时缴纳城建税,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建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建税的征税范围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根据行政区域作为划分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能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罚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三税”免征或减征,也要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建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个档次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这两种情况是: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

城建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的,具有附加税的性质。一旦“三税”发生减免,城建税相应地发生减免。城建税具体的税收减免规定如下: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因减免税而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建税。

(5)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一律不退(返)还。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9-9】地处某市区的甲企业,2007年3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3万元,缴纳营业税4万元,缴纳消费税2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

解: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30000+40000+20000)×7%=6300(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属于下列情况的,其纳税地点为:

(1)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其经营地。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故其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三)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随“三税”的缴纳而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由于城建税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制定的,1994年后,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而城建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因此,缴税入库的时间不一定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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