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本质是一种税。
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它对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扩大了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促进了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二是逐步改善了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
1986年计征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中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例9-10】地处某市区的乙企业,2007年6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3万元,缴纳营业税2万元,缴纳消费税1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30000+20000+10000)×3%=1800(元)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得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免征教育费附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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