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赖原则的存在否定行为人过失犯的成立,关键在于信赖原则通过何种模式来否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对此存在不同看法。信赖原则作为缓和过失犯成立的一种原理,注意义务又是过失犯成立的核心要素,因此,信赖原则对于过失犯的变革不得不通过对注意义务的影响进行。
第二节 信赖原则与过失犯的认定
信赖原则的存在否定行为人过失犯的成立,关键在于信赖原则通过何种模式来否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对此存在不同看法。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信赖原则性质有以下四种标准的对立:(1)是规定客观的注意义务的标准的见解;(2)是认定回避结果义务的一个基准的见解;(3)是选择刑法上的预见可能性的见解;(4)是判定具体的预见可能性的标准。并认为信赖原则,是以随着交通环境的完善或交通道德的普及等,交通参与人中的一方能够相信另一方采取适当行动的社会环境的条件下,客观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人会采取适当行动的场合,和他人的不当行动一道共同引起了结果发生时,即便行为人有发生该结果的预见可能性,但也不能说其具有客观的注意义务为根据,因此,信赖原则应当是认定客观的注意义务的一个标准[24]。学者们一般认为,客观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预见义务与避免义务的统一。信赖原则作为缓和过失犯成立的一种原理,注意义务又是过失犯成立的核心要素,因此,信赖原则对于过失犯的变革不得不通过对注意义务的影响进行。因此,关于信赖原则对于过失犯理论的变革,主要围绕下列方面加以展开,即(1)信赖原则是认定作为过失犯的要件的预见可能性有无的标准;或(2)是在存在预见可能性的场合认定注意义务有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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