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体育争议应遵守的法律标准
在解决体育争议应当遵守的法律标准方面,我们可以英美法中的正当程序权为例加以说明。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保障公民拥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并且通过第14条修正案使该权利适用于所有的州。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重罪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众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伤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或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17]也即,当某州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利的时候便会产生正当法律程序权。[18]那些被认为行使公共职能或者被授权的组织也被认为是州的机关,因此,民间的体育组织如果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应受到保护的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也被认为是侵犯了正当法律程序。
在体育争议中,对每个争议都要具体分析,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运动员都对与其有关的争议具有财产上的利害关系,因为能否继续参加体育运动对于该运动员而言有一个潜在的经济上的利益。[19]如果他有此类财产上的权利,他就拥有正当法律程序权。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中的成员所获得的资助远比过去要多得多,譬如他们可以从其本国奥委会以及国内体育协会获得经济资助。除了经济上的资助外,不同的管理部门还为能在大型运动会上获得奖牌提供各种各样的鼓励和奖金措施,譬如奥运会上的“金牌计划”等。正是这种财产上的利害关系导致了要对正当法律程序问题进行分析。
正当法律程序权有两部分,一个是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一个是实体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来自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裁定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给予了当事人“以一种有意义的时间和方法获得公正裁判的机会”。[20]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保障的关键对象是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人”,保障的内容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尽管在决定怎样才是正当程序方面有不同的标准,但是,在涉及体育运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权方面,运动员有要求举行听证会以及得到举办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听证会内容的通知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标准取决于受到有关体育裁决影响的权利。至于比较严重的情形,最大程度地保护运动员的权利则涉及在一个中立的裁判组织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进行口头陈述及答辩,提供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以及互相诘问对方证人等。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也涉及要求获得律师代理的权利、获得有关文件的副本以及书面裁决的权利。
实体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主要涉及有关受到侵犯的规范、条例或者立法是否公平和合理以及是否明显与实现其目的有关。纯粹的民间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的裁决并不需要遵守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要求,但是数年来美国形成的判例法则确保了最低标准的正当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民间组织。譬如在美国,有人指出法院通常在五种情况下可以审查体育组织的规范:一是该规范因为欺诈性或者不合情理而违反了公共政策;二是该规范超越了体育组织的授权范围;三是该组织违反了自己的规范;四是该规范的适用是不合理的或者是武断的;五是该规范违反了单个人的宪法性权利。[21]
不过,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直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与成文法,更久远的渊源则可以追溯到《自由大宪章》。[22]但是不同于美国的是,英国并没有从宪法上专门对正当法律程序权进行保护,与此类似的是自然正义的概念。[23]在某些情况下英国法院可以对自然正义的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体育运动领域它们不愿意这样做,因为国际和国内体育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们有权利自己制定规范,而其约束力是通过合同而不是公法来体现的。在判例法中比较关键的问题是运动员和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民间规范来调整还是经由公法来支配,该问题之所以是至关重要的是因为它决定着运动员对其体育主管部门的裁决提出反对意见的基础以及可能获得什么样的救济。当争议涉及的是公共政策或者程序公平的时候,法院通常会加以干涉,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它们会遵守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和制裁措施。法院的裁决表明体育组织主要是通过民间规范加以调整的,因此并不能对其裁决启动诸如司法审查等公法上的救济行为。[24]
另外,自然正义和人类公平的原则要求体育组织要遵守自然正义准则,这里面尤其暗含了一个公平行动、允许运动员进行答辩以及确保争议解决机构公平作出裁决的义务。
可以说,在避免产生体育争议和解决体育争议方面,国内体育机构负有主要责任,争议的范围包括从运动场上的违规到参赛资格的争议等。运动员和体育机构之间的争议通常由体育机构内部的行政审查部门或独立的裁决机构专门解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审查组成该联合会的国内体育机构就涉及比赛和单个运动员的地位的争议所作的决定,它们和国内体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常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其中国际奥委会可以主动地,或应某个运动员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请求审查国家奥委会所作的决定。国家奥委会可以插足涉及运动员参加许可比赛的争议,国内法有时赋予它们在管理国际比赛和运动员参赛资格方面拥有独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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