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问题
仲裁中出现的第三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仲裁协议的第三人。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接受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转移,由案外人变为当事人直接提起或者被提起仲裁。例如作为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法人发生了合并,则合并后的法人应作为仲裁当事人。(2)执行裁决过程中的第三人。执行裁决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被执行裁决的非仲裁当事人。通常对于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即第三人,仲裁裁决既不能直接赋予其权利,也不能强加给他义务。但是当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该第三人可能受到仲裁裁决的影响。(3)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作为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本人申请参加到,或者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到,或者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人。[197]体育仲裁中的第三人属于第三种情况。
谁是体育仲裁的当事人?有些人可能以为这是一个奇怪的问题。在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是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指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如果仲裁协议约束第三人,在被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参加仲裁方面,学界是有些分歧。[198]有些仲裁规则在这方面作了规定。譬如,《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2(1)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力应当事人的请求许可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参加仲裁。然而似乎从未听说过的是,仲裁组织自愿区分当事人并且加入额外的当事人。不过,在体育仲裁中,实践证明这是必要的。
在通过仲裁行使解决体育争议的职能的时候,CAS是独立于所有的体育组织的。《体育仲裁规则》第S1条规定,仅在体育联合会、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的章程或条例有规定或有特殊协议约定,这些组织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仲裁才是本规则意义上的仲裁,这样也就确立了CAS的管辖权。不过,CAS《体育仲裁规则》并没有就不同意接受CAS裁决约束的第三人加入仲裁的问题作出规定。尽管该规则考虑到了被申请人可能请求追加第三人这种可能性,但是它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的相反的情况。
同大多数的仲裁一样,CAS仲裁的根据也是基于契约性的协议。该协议产生的一个问题是,一个既不是申请者也不是被申请者的第三人受到仲裁裁决影响的程度有多大。[199]一个仲裁裁决对第三者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然而,一个比较明显的情况是,仲裁裁决可能会对那些不直接参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产生严重的后果。CAS《体育仲裁规则》以及《奥运会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庭完全控制仲裁程序,并且在自己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仲裁程序。因此,为了阐明这个问题,CAS在悉尼奥运会上发展了向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给予通知的做法。Raguz争议,Perez三争议等说明了CAS仲裁裁决对相关当事人影响的问题。[200]
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开始之前,CAS大洋洲分院受理并作出了一个有关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Sullivan与澳大利亚柔道协会之间的争议。Sullivan声称如果澳大利亚柔道协会正确地执行奥运会参赛资格选拔标准,应该是她自己而不是Raguz入选奥运代表队。仲裁庭指明Raguz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并作出了有利于Sullivan的裁决,但该裁决最终被上诉到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法院裁定,根据运动员与他们所属的体育协会之间的相互交错的协议,Raguz应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201]基于此,CAS的裁决对Raguz有效。
另几个争议也说明了这种必要性:Sieracki争议和Perez争议。第一个争议涉及的是单个的运动员的选拔问题。Lindland对Sieracki的入选向美国仲裁协会提出质疑,其对立的当事人仅仅是美国摔跤协会。在那次仲裁中,Sieracki不是仲裁的当事人并且也没有作为证人参与仲裁程序。应该承认的是,这并不是撤销该裁决的理由。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审判庭判决指出,根据《美国业余体育运动法》以及《美国奥委会章程》第IX条规定,仲裁是一个申诉的运动员和国内体育主管部门之间的仲裁,而不是运动员之间的仲裁。[202]法院裁定,仲裁庭没有义务去把所有的可能受仲裁裁决影响的当事人都包括进去,并且此种义务将会导致“一次仲裁程序的革命”。[203]即使没有损害第一次仲裁裁决的执行,Sieracki不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这样一个事实产生了一个混乱的程序上的争议。为了能够得到一个完全不同的结果,Sieracki自己提起了仲裁程序,因此导致了两个相互冲突的仲裁裁决。如果Sieracki参与第一次仲裁程序,就可以避免这种结果和节省大量的金钱、时间和怨恨。
Perez争议是关于Perez的三个裁决。在第一个裁决中,Perez是作为证人而不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庭参与仲裁的。该裁决裁定代表Perez利益的美国奥委会败诉。然而,因为Perez不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他可以重新申请仲裁并可以要求仲裁员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裁定。这就导致对该争议的第二次仲裁,产生了第一次仲裁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以及“既判之案”问题。[204]最终,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Perez的裁决。因此,关于Perez争议的第一个裁决对Perez来讲并不具有既判之案的效力,关于Perez参赛资格的问题应重新裁定。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Perez作为当事人参与第一次仲裁,第二次裁决的仲裁庭将从来不会有机会对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裁定。前已述及,在第一次仲裁中,仅有的当事人是美国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Perez不是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相反,古巴奥委会被认为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但是却拒绝出庭参加第一次和第二次仲裁。最终,古巴奥委会放弃了其以前不参加仲裁的决定,并且把《奥林匹克宪章》第46条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重新提交一个由完全不同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小组进行仲裁。最终仲裁庭裁定古巴奥委会对它是第二次仲裁中的当事人的问题进行辩论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因此古巴奥委会没有得到参与仲裁的适当机会,重新开始仲裁被拒绝。[205]
CAS在2003年底所作的一个裁决也涉及所谓的第三人问题。在该案中,在盐湖城奥运会女子越野滑雪项目中获得了金牌和银牌的俄罗斯运动员Danilova和Lazutina被查出服用了兴奋剂,获得铜牌的加拿大运动员Scott和加拿大奥委会向CAS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国际奥委会将该项目的金牌授予Scott。CAS和俄罗斯奥委会以及Danilova的律师联系,告诉他们有权利参加该仲裁。Danilova的律师对此没有任何回应,俄罗斯奥委会回信同意参加仲裁。CAS最终裁决Scott胜诉。[206]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所需要的不是一般的裁决,而是一个约束当事人并影响当事人的最终裁决。一个裁决怎样才能达到最终呢?一个值得探讨的方法也许是在仲裁协议中加入一个这样的条款,即规定每个签字方接受CAS对另一个运动员所作的裁决可能会影响到他/她参加比赛的权利。另外一个可能的方法就是,尽力让所有有关的当事人都参加一个仲裁程序。问题是,谁能够让他们参加仲裁并且哪些是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呢?
首先,谁可以让他们参加仲裁?在实践中,在经过对申请的初步审查之后如果发现申请人并没指出有关的当事人,作为一个团体的仲裁庭在发布参加仲裁程序的通知的时候可以加上这些当事人。尽管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已得到了广泛接受并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在仲裁条款中明确作了此种规定,其将会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根据。
其次,哪些人应当作为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在回答这个在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领域没有出现而只是在体育运动中出现的问题时,借助于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规范没有任何用途。在这方面,体育运动的争议解决类似于行政或刑事程序。在这些领域,根据不同的规范标准,一个其合法的利害关系可能受到影响的当事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如果一运动员有可能作为当事人参与仲裁,很明显该运动员的最终结局还是未知数。那么另外一个运动员呢?在Segura争议、Raducan争议以及Neykova争议中,金牌获得者处在一个危险的情景之下。在每个争议中,CAS都把所有的金牌获得者加入为当事人。严格来说,可能有人会对仲裁裁决的结果同样威胁到其他运动员的比赛排名提出抗议。尽管其他运动员有可能受到影响,但是必须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否则仲裁程序将会无法控制。[207]
由上述可以得出,一个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受CAS仲裁裁决影响的程度打击了CAS进行仲裁的协议基础。虽然该问题以特别根据为由得到了阐述,但它仍需要《体育仲裁规则》和相关的《奥运会仲裁规则》中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详细规定。同时,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肯定了CAS的实践和管辖权,这将为CAS解决相关的第三人问题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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