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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体育仲裁之解决方法设计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争议当事人不得向北京市有关法院提起诉讼。尤其是,面对我国目前还没有有关体育仲裁方面的专门立法这样一个事实,因此应当抓紧制定我国有关体育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现有的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已是当务之急,这将会加强我国包括体育争议解决机制在内的体育法制的建设,从而为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五、北京奥运会体育仲裁之解决方法设计

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国务院有制定体育仲裁组织和规定其仲裁范围的权力;第9条规定的是缔结国际条约以促进国际体育运动发展。而《仲裁法》第10条是有关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规定。不管中国政府决定实行哪种形式的仲裁机制,其关于北京奥委会特别体育仲裁的安排至少应包括如下条款:

首先,位于瑞士洛桑并以瑞士洛桑作为其仲裁地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和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应当有权利仲裁根据中国《体育法》和《仲裁法》的规定而产生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也即其是具有双重职能的仲裁组织;其应当对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体育协会、体育官员、教练员、有关比赛以及与此有关的赞助合同等争议具有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管辖权,即使是中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应由其管辖;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方面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应当具有专有的管辖权,排斥有关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管辖;有权力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增加当事人和合并仲裁以及采取临时救济或者证据保全等措施,譬如证据和财产保全、传唤证人等;根据其规范和实践做法有权利利用调解方法解决具有直接经济利益或者财产内容的争议等。

其次,国际体育仲裁院和特别仲裁分院的仲裁协议和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都应当被认为是属于《纽约公约》管辖的范围,不用考虑争议的标的是否与商事或者体育运动有关。争议当事人不得向北京市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应当对涉及北京奥运会或者与其有关的任何仲裁申请、上诉申请以及执行问题具有专有的管辖权,其人员应当在奥运会前经过精心挑选和培训。

近几年的发展表明,我国越来越多的体育运动参与者熟悉甚至参与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需要了解的是如何利用该仲裁程序更好地为自己服务,以便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管将来的裁决结果如何,重要的是要从法律上意识到体育仲裁的性质,即使是败诉也要做到无怨无悔。而从经济的角度来说,除了涉及商事性质的普通仲裁外,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上诉仲裁和奥运会特别仲裁都是免费的,对于当事人经济上不会遭受特别大的损失,相反如果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护,自己将来还可以有继续从事体育运动的机会,相信这也是大多数的高水平运动员想要追求的目的。

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的仲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除了需要特别仲裁分院有关人员的努力外,还需要我国有关法律提供完善的保护措施,而且我国有关当局包括北京市政府、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以及中国奥委会等也要加强对有关的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尤其是要熟悉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程序运作以及总结以往的裁决。尤其是,面对我国目前还没有有关体育仲裁方面的专门立法这样一个事实,因此应当抓紧制定我国有关体育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现有的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已是当务之急,这将会加强我国包括体育争议解决机制在内的体育法制的建设,从而为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另外,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体育法》和《仲裁法》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同时国家有关当局也要对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所提出的“商事保留”进行重新考虑。这需要体育界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的努力。

【注释】

[1]参见《12名人大代表联名上书:足协应该受到司法审查》,http://sports.szptt.net.cn/2002-01-30/nw2002013000209.shtml,2003-12-20。

[2]新华社杭州2002年12月31日电(记者方益波、杨明),《足协提出管辖权异议:司法不能介入体育纠纷》,http://sports.china.com/zh_cn/sportsnews/chinasoccer/1040/20020101/10183767.html,2003-12-20。

[3]参见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条例》起草工作小组:《〈体育仲裁条例〉起草工作简报》(第一期)。

[4]参见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条例》起草工作小组:《〈体育仲裁条例〉起草工作简报》(第三期)。

[5]参见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王璐娜等四人诉国际泳联案”座谈会简报。

[6]参见《魏纪中视点:如何改革体育纠纷仲裁制度》,http://www.chinaolympic.com.cn/news/2003-12-4-111493.html,2003-12-20。

[7]参见魏纪中:《我看中国体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40页。

[8]《12名人大代表联名上书:足协应该受到司法审查》,http://sports.szptt.net.cn/2002-01-30/nw2002013000209.shtml,2003-12-20。

[9]在该案中,中国足协认为自己是依法负责管理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而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是属于足协管理的足球俱乐部,两者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不是人身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国足协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的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作出的处罚行为完全是在行使自己的管理权,两者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见新华社杭州2002年12月31日电(记者方益波、杨明),《足协提出管辖权异议:司法不能介入体育纠纷》,http://sports.china.com/zh_cn/sportsnews/chinasoccer/ 1040/20020101/10183767.html,2003-12-20。

[10]该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1]参见陈岩:《体育法制建设的总体形势和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意义》,载《浙江体育科学》2003年第4期。

[12]参见[西]萨马兰奇:《奥林匹克回忆》,孟宪臣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90~91页。

[13]参见《调解员做些什么?——何振梁答记者问》,http://sports.sina.com.cn/others/9908/272433.shtml,2003-11-20。

[14]See KOC v.ISU,arbitration CAS OG02/007,para.4.1,http://www.tas-cas.org/en/code/frmco.htm,2002-06-02.

[15]See N.,J.,Y.,W.v.FINA,CAS 98/208,in Matthieu Reeb(ed.).Digest of CAS AwardsⅡ(1998-2000).Hague,Nether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2,at234-238.另参见段祺华等:《中国游泳运动员世锦赛兴奋剂案代理词》,载《段和段案例精选》(段祺华等主编),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273页。

[16]See N.,J.,Y.,W.v.FINA,CAS 98/208,in Matthieu Reeb(ed.).Digest of CAS Awards Ⅱ(1998-2000).Hague,Nether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2,at238-253.

[17]See Except of the judgment of 31 mars 1999,delivered by the 2nd Civil Division of the Swiss federal Tribunal in the case N.,J.,Y.,W.v.FINA(5P.83/1999/translation),in Matthieu Reeb(ed.).Digest of CAS Awards Ⅱ(1998-2000).Hague,Nether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2,at775-782.

[18]第190条第2款为:“(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e)仲裁裁决与公共秩序不相容。”

[19]其含义是指,经法庭或其他裁决组织批准,被告为了避免受到较重的处罚与控诉人达成的一种协议。

[20]参见东方体育日报:《国际体育法庭一纸裁决发下申花输掉佩特官司》,http://news.sportscn.com/c/1093/1093476.htm,2006年11月20日访问;东方体育日报:《仲裁法庭并非最终裁决申花抗诉向佩特say no》,http://news.sportscn.com/c/1093/1093476.htm,2006年11月20日访问。

[21]参见新京报:《阿莱克斯赔偿金已到账国安为中国足球赢得荣誉》,http:// sports.sina.com.cn/j/2006-03-18/04032108065.shtml,2006年11月20日访问。

[22]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的女子游泳运动员在国际性的游泳大赛上一改以往的配角而相继摘金夺银便引起了西方媒体以及体育运动界有关人员的猜测,他们中有些人认为中国的女子游泳运动员是靠服用兴奋剂才取得这样的好成绩的。甚至有人专门从法律的角度来对中国女游泳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情况进行分析。当然,我们应当理性地对待这样的行为。See David Galluzzi.TheDoping Crisis in International Athletic Competition:Lessons from the Chinese Doping Scandal in Women's Swimming.10 Senton Hall J.Sports L.65(2000).

[2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51~53条。第51条规定:“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2条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3条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See Gerry Tucker,Antonio Rigozzi,etc..Sports Arbitration for the 2008 Beijing Olympic Games.69(3)Arbitration 184,196(August2003).

[25]See Gaia Bassani-Antivari v.IOC,CAS OG 02/003,paras.4.5 and 4.6;Troy Billington v.FIBT,CAS OG02/005,paras.34 and 35.

[26]参见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190条第2款。

[27]参见北京日报:《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设立协议在京签署》,http:// www.bj.xinhuanet.com/bjpd_bjzq/2004-05/28/content_2211801.htm,2006年11月10日访问。

[28]譬如广电行业外资的进入问题,原对外经贸部于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禁止在广播、电视行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条修改为,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规定为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但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及播放公司则是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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