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与经济法概述
一、法与经济法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行为规范
所谓制定,就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一定的法定程序创制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而认可则是指国家机关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着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行为规范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国家意志的属性是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所独有的特征。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如果没有相应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的暴力机关即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在全社会范围内得以实施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3.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规范性和普遍性
所谓规范性,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的行为,对何种行为予以保护,对何种行为予以制裁等,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定出一个模式。法的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地,并非指定具体的人,在同样的条件下可反复适用。法的普遍性则是指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所界定的范围之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它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他将经济法看成是处理社会分配关系的法。到1843年,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更进一步地强化了经济法在分配关系中的作用,更强调了公平分配。以后蒲鲁东、赫德曼等都对经济法下过定义。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概念作了阐述,其核心都是从公法的立场出发,把它视为带有国家干预成分的法律。如日本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再如法国学者罗柏萨维认为,经济法是保持国家利益和私人经济利益平衡的规则的总称。
我国“经济法”因学术之争而形成了多种学派和观点,如综合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纵横经济法论等。这些观点的形成与发展,与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有关,也与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理论研讨的深入有关,还与国家立法机关对于法律学科的认识和归类有关。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的主体是企业。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企业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即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与市场主体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与前一种关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例如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价格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等。该部分关系主要依靠市场规律的作用来自发调整,但一旦超出了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国家就必须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同任何法律一样,经济法的本质是由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及其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的服务目标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巩固。
应当说,经济法从其诞生之初就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它更直接地反映了统治阶级对国家整体利益维护和发展的要求。因此,它是对于传统民法、行政法观念及体系的冲击,客观上呈现出与民法、行政法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现象,故而在理论界存在不同争议。但是,无论如何,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法律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各个层面,已经愈来愈广泛地发挥着作用,并愈来愈被各国统治阶级所重视。从根本上说,经济法是从社会责任本位出发去调节、平衡各种经济关系的,这与民法以私人权利为本位和行政法以行政权力为本位都有着原则的区别,只要一种经济关系不符合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就应当受到国家的干预。故此,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作为国家领导、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关系的手段,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地位。
(四)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的作用是与经济法的本质和服务目标相一致的,它主要体现在:
(1)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整体目标的实现。
(2)确立和维护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创造条件。
(五)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换言之,就是经济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此,在法学界有长期而激烈的争论。我们认为,经济法是仅次于宪法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任何法律部门存在的标志是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既然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就自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这些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等都有明显的区别。除此之外,从客观经济现状来分析,经济法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其调整的范围、深度、方法、途径等已与其他法律有明显的区别,是其他法律无法取代的。因此,如果仍墨守成规,拘泥于原有的法律框架和观念来看待经济法是不对的。当然,经济法理论体系也尚需不断地修正、健全和完善。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其联系主要表现在:
(1)二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都有直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共同目标。
(2)二者的作用是交叉或并行的,对同一类经济关系有时需要同时运用经济法和民法才能有效地调整。
(3)二者的某些基本概念和原则是共同的,如法人的概念、等价有偿的原则等。
总之,由于经济法脱胎于民法,故此二者有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一方面。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和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
(2)主体范围不同。民法的主体是法人、合伙人和公民;经济法的主体除法人、合伙人和公民之外,还有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
(3)当事人地位不同。民法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经济法中当事人的地位在管理关系中不是平等的,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4)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完全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民事关系;经济法除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这些原则外,还采用命令与服从的原则处理经济关系,反映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强制性干预和调节。
(5)调整的方法不同。民法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采取综合性的调整方法,即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方法,共同调整某一种经济关系。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二者都调整具有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
(2)二者都具有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
(3)二者都要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原则处理社会关系。
因此,在学术界,有人称经济法为“经济行政法”,这从另一侧面反映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密切联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是:
(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主要调整不带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如公安、人事任免等产生的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
(2)主体范围不同。行政法主体主要是国家的非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范围较行政法要宽。
(3)调整的原则不同。行政法单纯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原则处理行政关系;经济法则除了采取这一原则之外还采用平等协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处理经济关系。
(4)调整的方法不同。行政法采用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方法;经济法采用行政、刑事以及民事等多种制裁方法。
(5)法律适用程序和受理案件的部门不同。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并由行政审判庭受理;经济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
此外,经济法与刑法也有联系。虽然它们分别调整经济关系和刑事关系,但是经济关系有时要转化为刑事关系,因此要同时运用经济法和刑法来解决。其中经济法认定其具体的事实,刑法则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怎样科以刑罚。再者,经济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一定条件下即发生诉讼时也要产生联系。这些都反映了经济法综合性的特点。
(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守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整个过程中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就我国而言,这些原则即起到一种指导作用,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起弥补法律政策不足的适用作用。
1.保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崭新而且正由我们探求其完整含义的概念。毫无疑问,它不同于完全靠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来调节的资本主义经济,更不同于我国原来墨守几十年的计划经济。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功的标志,是看其生产力是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民是否不断富裕,国力是否得到了增强。因此,在与原有旧体制或旧经济管理模式的冲突中,经济法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凡是有利于市场经济发育成长的,就应当予以保护;凡是阻碍或破坏市场经济发育成长的,就应当予以排除或制裁。同时应当注意,中国的市场经济并不能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画等号,它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扬弃。因此,国家必须对以发展市场经济为名行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之实的各种非法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即适度地干预经济生活。这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否则会造成经济生活的失控,破坏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2.保障各种经济形式公平竞争、合法发展的原则
我国现有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重要内容的所有制架构。在社会主义阶段,各种经济形式将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确实出现了各种经济形式相互融合的特点,如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进行横向经济联合,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进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这些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相互之间都有着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形成了一种相互竞争、相互合作的态势,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极为有利的。因此,经济法要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平等地维护各种经济形式企业的经济利益,保障它们的合法地位,不能因其所有制不同而区别对待。但是也应该强调,公有制仍然是我国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因此仍然要充分维护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保证国有资产不会流失,使公有制经济不断得到巩固和壮大。
3.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
责,是指经济法确定的义务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权,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职权或权利;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种物质利益;效,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四者的关系是:责字当先,以责定权,以责定利,责到权到,责到利生,效为中心。这一原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经验总结。它既强调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同时又不能忽视社会效益;还要求将经济责任与经济利益和权利相联系,在要求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也要保证企业能充分地享有自主权,获得应当获得的利益。所以,经济法在各个方面都要体现这一原则精神,既要防止企业不顾社会利益、损人利己,又要依法维护企业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除以上三个基本原则之外,经济法还应贯彻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经济民主与公开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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