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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的社会关系经不同的法律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因此,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经济法主体与民法主体在分类上的最大区别。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经不同的法律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则是以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为前提。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已被国家认可并法律化的一种经济关系。它既要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更要反映国家的意志;而且,当事人的意志不能与国家意志相违背。故此,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认可并给予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不过,这种思想社会关系也不是随意制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所以,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并对经济关系的存续有很大的反作用。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当事人之间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必备的基本条件,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亦即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的参与一定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途径有两种:

(1)法定取得,即某种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不通过其他程序而直接具备经济法主体资格。这类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它们的职责、职权等在法律中已有直接和明确的规定,不需要任何审批机关进行审核和批准,可以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2)授权取得,即某种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被国家审批机关授予其具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这类主体是指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也包括社会团体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它们与因法定取得享有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相比,是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但它们彼此之间,则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此外,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因国家授权的不同而不同,其活动范围和方式都有一定的限制。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可分为综合性经济管理机关、行业性经济管理机关和专业职能部门。在一般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是以管理主体身份出现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但在有偿的经济活动中,则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济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经济组织。它具有营利性,这是它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在经济活动中,它是最主要的主体,其活动同时受到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不具有营利性,主要从事公益性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例如学校、科研机构、政党、学术团体等。它们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主体资格由其自身的性质和章程等规定。有的还需要进行必要的登记(如学术团体需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才能取得主体资格。

(3)企业的内部组织。企业内部组织是指企业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如工厂的车间、科室等,在一般情况下,它们不能以企业本身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如得到了企业的授权,仍可在授权范围内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以及承包制、经济责任制等,它们与企业之间亦形成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自身亦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经济法主体与民法主体在分类上的最大区别。

(4)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公民。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农户是指农村中从事农、林、牧、副、渔等生产经营的专业户、承包户等。公民个人也是很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与者,其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联系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是经济法律关系实质的核心。

1.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概念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包括以下含义:

①经济法主体可以自己为一定行为。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是否合法生产经营进行检查。

②经济法主体可以自己不为一定行为。如企业可以依法拒绝非法的摊派行为。

③经济法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如企业要求其他企业依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

④经济法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不为一定行为。如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如实、完整地提交账册,不得有隐瞒、毁坏的行为。

上述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同时,这些权利是一种可能而非现实,如要变成现实的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或依合同,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它包括如下含义:

①经济法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如企业必须接受物价、税收检查,必须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等。

②经济法主体必须不为一定行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干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不得挥霍浪费国家的财产等。

经济义务是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的,同时也要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履行这种义务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互有区别,但又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经济法主体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而不存在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经济权利的内容

经济权利因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不同而不同。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履行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力。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形式。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不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此外,经济职权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允许随意转让、放弃或抛弃,否则构成违法。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有立法权、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撤销权、调节权、监督权等。行使这些职权的经济法主体是特定的主体,其行使职权的范围都受到其权利能力的限制。

(2)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占有,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使用,指对财产按其性能或性质加以利用;收益,指通过利用财产而产生的利益;处分,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故此,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构成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而处分权是其中的核心内容。财产所有权与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是一致的,民法中有关所有权的制度也同样适用于经济法的所有权制度。因此,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的特点,财产所有人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取得相应的利益。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活动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人财产权亦可理解为企业或公司法人对企业或公司财产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确立法人财产权,对于明确我国国有企业或公司中作为出资者的国家与作为管理者的企业法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4)债权。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是特定的。

(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3.经济义务的内容

经济义务相对于经济权利而存在,其目的是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经济义务因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地位而不同。对此,学术界有不同争议。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如下几类:

(1)履行经济职责。国家机关在行使经济职权的同时,就是履行经济职责。这种职责是国家机关对国家承担的法定责任,不能转让、放弃,更不能抛弃。

(2)依法保护财产。保护财产是任何经济法主体的共同任务,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能浪费、挥霍国有资产。但在保护自身财产的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从事经营。经济组织必须为财产增值努力改善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创造社会财富。为此,必须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允许以非法手段达到营利的目的,如逃税。

(4)接受合法监督。任何经济法主体必须自觉接受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或证据。不允许弄虚作假,混淆是非,更不允许肆意阻挠,妨碍公务。

(5)承担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为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换言之,就是经济法主体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目的或利益。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1.物

物是指能被经济法主体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人类劳动生产的物品、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它可分为管理主体的行为和被管理主体的行为,前者因主体本身具有管理权而产生,后者则因主体本身具有接受管理的义务而产生。

(1)管理行为。凡具有国家经济管理职权的主体以及具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企业内部依法形成的规则章程等,都可从事这种行为。例如,企业作为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按期上交承包费并保证企业财产的增值,这是一种内部管理监督行为。

(2)经营行为,是指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某种利益或满足他人要求而进行的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即经济法主体运用自己的资金、设备、智力等为对方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对方为此支付报酬的行为。在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中产生的行为,都属于此类行为。二是履行一定劳务的行为,即经济法主体运用自己的资金、设备、智力等为对方提供某种劳务,对方为此支付报酬的行为。如在运输、保管合同关系中产生的行为,便属此类行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因人的脑力劳动而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运作过程,这一过程是以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作为前提条件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产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例如通过签订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主体的变化是主体本身改变或数量的增减;内容的变化是原来的权利义务出现新的变化;客体的变化是客体的质量、性质、范围等的变化。例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使粮食购销合同被迫推迟履行。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经济主体现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二)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经济法律依据

经济法律依据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2.有经济法律主体

经济法律主体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3.有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事实可分为两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现象,它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二是社会现象,它是因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为的原因引起的,如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这两种现象都会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它要求当事人具备法定资格,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行为的内容合乎法律要求,形式和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经济合法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前所述的经济管理行为、经营行为、经济仲裁行为、法院判决行为等,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经济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如国家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经济组织侵犯他人财产权或违反合同的行为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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