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资本不分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额的是出资证明书。
第三,股东人数只有最高限制,没有最低限制。
第四,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
第五,财务不必公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的概念。法定资本又称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
(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公司为10万元且一次足额缴纳。
(3)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4)出资要求。《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要求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他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第四,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五,股东应按协议和章程的约定方式、期限和数额足额缴付出资,不按规定出资的股东,除应足额缴纳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股东首次出资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四)有公司的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对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例3-1】 王明、李芳、张平和红光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办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
(1)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王明认缴出资20万元人民币,首期出资额10万元,其余分三年缴足;李芳以房屋出资,评估价值35万元;张平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自报价额25万元;红光股份公司以设备出资,经评估设备价值20万元。
(2)公司注册登记后,退还王明所出货币资金5万元,张平用以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暂不办财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登记机关指出其错误。经过改正,该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成立。2006年11月该公司债权人发现该公司股东所出设备价额不足20万元,实为10万元。
请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的内容哪些不合法?为什么?
(2)股东所出设备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如何处理?
解析(1)公司章程中下列内容不合法:
①王明所出货币资金20万元的数量和期限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交付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该公司不是投资公司,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应在2年内缴足,而不是在3年内缴足。
②张平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自报价额并暂不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③公司注册登记后,退还王明所出货币资金5万元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股东所出设备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是公司最高决策机关,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是指对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进行的表决。特别决议包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性质、职权和议事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组成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和规模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公司法》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我国《公司法》未作出正面具体规定,但作了限制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特别规定。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特别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的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点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为:
(1)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行业受限制。《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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