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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董事会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监事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责任重大,发起人应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应承担公司筹办的事务,在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负有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要求与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要求基本相同。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发行和认购股份。发起人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的具体事宜。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设立方式;

(4)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和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的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4)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3)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参加,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关。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法律意义在于:①创立大会确定了所创公司的基本重大问题,该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创立者们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依创立大会确立的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公司成立。创立大会是公司成立的先决条件。②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间内召开后,认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才不得抽回出资。这表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即意味着公司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已受到法律的约束,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股款缴足以后,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日期通知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发起人如果在30日内未能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偿还已缴纳的股款以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创立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事项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对设立费用、发起人出资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等。

(4)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的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法人营业执照。

(5)依法公告。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成立之后应向社会予以公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大会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对公司重大问题行使最终决策权的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股东年会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按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临时股东大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在法定期限2个月内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人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大会决议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二)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的每次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董事应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书面委托中应载明授受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作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监事会

监事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职责和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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