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依法强制将其全部财产按一定顺序和比例公平地清偿给所有债权人,同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已经到期而债务人没有按期清偿的可能;二是存在按一定顺序和比例偿还多个债权人的债权;三是无法偿还的部分由各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免除债务人偿还的责任。
(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法定债务清理手段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如何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何满足多个债权人的清偿要求,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难以解决这样的问题,所以,法律特别规定破产程序以为利用。
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破产的原因,破产只不过是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予以法律确认,即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承认债务人事实上的破产状态。
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利用破产程序可以合理协调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如何受偿的利益冲突,使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和共同享受利益,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地位平等,受偿机会均等。
4.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一旦选择了破产程序,则必须受法院的破产执行程序的约束。非经破产程序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任何人或者机构都不能处分或者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二、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破产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法院处理破产案件以及破产关系人行使权利的客观标准。概括地讲,企业破产法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者通过和解、整顿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破产程序规范、破产实体规范和罚则。
破产程序规范主要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规范的准用、破产原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临时财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制度。破产实体规范主要规定债务人的破产偿债能力、破产财产、破产无效行为或者撤销权、破产债权、破产费用、破产宣告对法律行为效力、别除权、取回权、抵消权、破产免责等制度。罚则主要规定对破产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处罚制度。
(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两者相比,新法在以下方面有重大突破:
(1)扩大了适用破产制度的企业范围。《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型企业。
(2)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将企业破产原因界定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企业破产法》中将企业破产原因界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规定较为科学,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3)增加了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法(试行)》中采用清算人管理制度,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而《企业破产法》中采用管理人制度,不仅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外,能更有效、公正地处理破产事宜,而且更专业。
(4)更加完善了破产程序。新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申请与受理程序;增加了延迟申报程序;明确了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以及重整方案、和解协议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程序等。
(5)增加了重整程序。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它不是《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整顿程序的延续,而是一种独立的破产程序。
(6)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新法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清偿、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的清偿、债权不确定的债权的清偿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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