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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结束后多久开债权人会议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在债权人会议内部可以协调、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人会议之外可以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要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必须依法申报债权,依法申报债权后才能成为正式的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二,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但是《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主席必须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担任,既不能是非债权人,也不能是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且必须是经人民法院指定,而不能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其内容应包括: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情况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管理人依法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后,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债权是否存在,债权的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等。经核查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首先,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享有更换申请权。其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享有审查权。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作为破产费用是优于其他债权随时支付的,其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会议对其享有审查权。

(3)监督管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监督的方式包括:听取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并就报告的内容进行询问;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提供有关文件等。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已选任的债权人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有权更换债权人代表。但无论选任还是更换都需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经济活动遇到很大的困难,继续经营会有很大的风险,即损失更多的财产,使债权人能够分配的财产进一步减少,因此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要由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人会议决定。

(6)通过重整计划。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苏的一项制度。重整计划是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的企业重整的方案。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重整计划必须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

(7)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协议一旦达成将中止破产程序,是破产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债务人申请和解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将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进行讨论表决。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就债务人财产的状况制定一个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不能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对债务人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拍卖的方式变价,是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前提。管理人应当就变价财产的范围、变价方法、变价的时间等制定一个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不能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变价方案通过后,破产财产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草案,包括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分配顺序、比例等。破产财产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债权人的受偿数额,必须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经两次讨论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所议事项都是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以备今后查阅。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双重多数通过,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按人计算,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在内。这里的过半数是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计算,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不出席会议,应视为已放弃了自己的表决权。这样规定是为了会议能够及时形成决议,以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二是按金额计算,同意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这里的债权额指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余额;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准,且无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以上两个条件是债权人会议通过一般决议所必需的条件。《企业破产法》同时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更为严格的条件:

(1)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该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六、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于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非常设立机构,在闭会期间无法行使其权力,不足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专门行使日常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选任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非当然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裁定认可才有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管理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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