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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概述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法是指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法律。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采用专门方法,连续、完整、系统地反映和控制单位的经济行为,进而达到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法是指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此法作出修正,1999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再次作了修改。新修改的《会计法》共7章52条,主要对会计工作总的原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无论何种单位都要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记载经济业务,独立办理会计事务。为了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范性、统一性、真实性,就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是指具备一定格式,用以记载各项经济业务的账册。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信息,它既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各单位应依法登录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单位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在国家机关是指该机关的最高行政首长;在社会团体是指该社会团体的行政事务负责人,如有的是会长负责制,有的则为秘书长负责制;在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是指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是指该组织的最高行政负责人等。广义的单位负责人除包含狭义的单位负责人之外,还包括该单位的副职领导人。会计法所指的单位负责人应是指狭义的单位负责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既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担负责任,同时还要对本单位保存和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负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是指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即要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支持本单位的会计机构相关会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会计工作,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实际也是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的一部分,这里将其单独列出,是针对当前一些会计违法行为多为单位负责人所指使或所认可,而且单位负责人对不按其“旨意”行事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也屡屡发生,因此,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则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是不受干扰地开展会计工作,其编制的会计资料,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都必须真实合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要求其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里讲的任何单位,既包括本单位,也包括外单位,既包括下级单位,也包括上级单位,既包括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也包括来本单位调查取证等与本单位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这里讲的个人,包括领导人员和其他一般人员。在领导人员中,既包括本单位的领导人,也包括其他单位或上级机关的领导人。其他一般人员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的一般人员。

(五)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由于会计人员所负的双重责任,使会计人员时刻处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位置,常常处于矛盾的交点处,他们既要按单位领导的意见办,又要严格执行国家财会法规;既要站在本单位的角度开展工作,又要站在国家的角度来处理经济业务事项。有些事务若处理不当,不是违反国家规定,就是违背领导意志,或是触犯本单位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不是要受到国家的制裁就是有可能遭受打击报复,这就需要他们具有高度的原则性。为了充分调动会计人员依法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会计法》的这一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三、会计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会计法》的这条规定明确了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为各级财政部门,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厅、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部一直是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这是由会计工作与财政工作的紧密联系所决定的。会计工作作为我国财政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国家财政的收支要靠会计功能去组织实现,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也要依靠会计信息提供依据,会计功能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财政收支的顺利实现,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对财政政策的制定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财政工作与会计工作关系密切,往往也将会计工作看做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由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也就理所当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自觉地管理好会计工作。但是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如国家审计机构、中国证监会等。

财政部应在统一领导全国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财政厅、局和中央各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地方各级财政厅、局和中央各部门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管好本部门、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各地方、各部门都不得自搞一套,自行其是。对有些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必须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这里讲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准则、制度、办法等。这些准则、制度、办法等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各种具体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分行业会计制度;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如《会计人员职权管理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会计证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三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如《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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