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对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了相应规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的;
第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使用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文字记录或者记账本位币不符合规定的;
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第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第八,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是会计人员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62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我国《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①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②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③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④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⑤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
【思考题】
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2.财务会计报告由哪些内容构成?
3.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4.长江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3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4年会计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清理,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2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印,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回答问题:上述事项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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