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调解制度经过历史和现实的检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用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法,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使矛盾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根本性质是一种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性活动。它以简便、快捷、容易被群众接受、具有法律效力等手段,在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独特的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调解的内涵将进一步延伸,社会功能会不断增强,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一)“人民调解”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保证。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这一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方针,现在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到了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罗干同志在今年2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化解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罗干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肯定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基层社会稳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部署今年政法工作时,也把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第一位的任务进行部署,突出强调“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功能”,充分体现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反映出人民调解在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上的重要作用、指导思想、基本工作方法和目的。
(二)“人民调解”是新时期调处矛盾纠纷最基本而有效的方法和途径。目前,对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主要有五种手段:一是行政手段。对某些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运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行政处罚。二是政策手段。对带有倾向性的社会矛盾,运用党的政策进行调整。三是经济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的杠杆作用,调整发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四是法律手段。包括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五是人民调解手段。本着当事人自愿原则,由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员对矛盾纠纷依法进行调解处理。这五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担负起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任务和使命。分析这五种手段在实践中运用的数量和广泛性,人民调解是其中最基本的手段。近几年我市人民调解组织年均调解民间纠纷3万多件,防止矛盾激化年均200多起,在及时有力地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消除社会隐患,预防和打击犯罪中,真正成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
(三)“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作用独特。人民调解作为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与前四种手段相比,其最大的优势是:它既有法律权威和效力,又有易于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组织网络和队伍工作方式灵活多样,工作方法和风细雨,符合中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符合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心理需求和愿望。特别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贫弱的社会群体中,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不仅免除了讼累,同时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于国、于家、于民都有利。同时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定期的矛盾纠纷排查,把可能酿成纠纷的苗头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可以有力维护人民利益,保证和巩固社会稳定的基础。这一特殊作用和优势,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得到更加充分的印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人民调解”的地位具有法律保证。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一规定从国家根本大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国务院1989年6月17日通过并发布施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成为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正确进行调解活动的基本准则,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调解法》将会立法颁布,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将日益明确、具体,权威性、法定性和可操作性将进一步增强,社会功能将不断强化。这是人民调解与一般“民间调解”的根本区别。
(五)“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的法律适用活动。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人民调解正是依照法律开展的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它通过发挥调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使人民群众直接行使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民主权力,体现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直接民主”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本身也是依法治国的一种有效手段,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用法律教育群众的过程。这种群众性的法律适用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从而保证了依法治国方略在最广大的基层和群众中得以贯彻实施,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长远发展。
(六)“人民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抓手”。在新的形势下,人民调解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预防功能。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对纠纷苗头的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达到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的目的。这是人民调解普遍的、具有前瞻性的功能。二是化解功能。当事人一旦产生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组织调解人员做工作,用“春风化雨”的方式,向当事人讲法、说理、讲公德,把“剑拔弩张”的激烈情绪调整到“风平浪静”自愿达成协议的和谐状态。三是教育功能。在调解中,当事人受规劝、得启示,反思思想行为的是非曲直,从中获得法律依据,掌握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权益,对个人和周围群众都是一次教育,也达到调处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群众的社会效果。四是宣传功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坚持依法调解和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调解纠纷的过程,本身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而且这种联系实际、以案释法的形式,生动形象,群众易懂易记,从而丰富群众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
基于以上的主要功能,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和社会生活等领域,人民调解发挥着调节人民内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作用;肩负预防和减少人民内部矛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等历史使命。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变,政治体制由人治向民主法治转变,思想文化由单一向多元发展的社会变革中,人民调解在协调利益关系,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中,实际成为党和政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抓手”,起到了缓和与消除矛盾纠纷的“调解器”作用,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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