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要素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的要素构成的。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简称为行政法主体,它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必须具有权利义务相互对应的双方当事人,即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当事人。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即处于行政管理地位一方的主体(或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行政权力的一方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能,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处于被管理地位并受行政权力作用或约束的另一方当事人,又可称之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属于行政法上的一个特定称谓,包括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内部相对人,即与行政主体具有隶属关系,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人员。外部相对人,即与行政主体具有一般行政管理关系但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说是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称之为直接相对人或者明示的相对人。广义的行政相对人的范围除了狭义行政相对人以外,还包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后者被有的学者称之为“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10)在对行政相对人作狭义理解时,后者也被称之为行政第三人。(11)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往往只包括行政主体和直接行政相对人,但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存在行政第三人,即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仅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受行政行为间接作用或约束,通常在行政行为的决定书上不能直接找到。有人称为“间接相对人”,或“暗示相对人”,德国称为“第三人”,日本称为“有利害关系者”,美国称为“间接利害关系人”。从实质上看,行政第三人和行政相对人一样,都受到行政行为的作用或约束,所不同的是,行政第三人只是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作用或约束。从形式上看,行政第三人在行政决定书中不能直接看出来,是暗示的或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区分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意义在于:不仅有利于查明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后果,而且有利于明确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还有利于在立法上明确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第三人的行为,以便更好地保护他们各自的合法权益。(12)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它是联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媒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媒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相当广泛,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物
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控制和支配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客观实体,它包括天然存在的物体,如水、矿产资源等;也包括人工制造的物体,如汽车等。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要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某种物体已为人类所认识、控制、支配,并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如果自然界存在的物体尚未为人类所认识、控制和支配,或者没有使用价值,则不可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是某种物体能否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成为何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例如,水和土地之所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才成为水行政法律关系和土地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说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物就无法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包括专利、著作和商标等物质权益。例如,公民申请取得商标权而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其客体即为智力成果。
(三)人身
人身指人的身体和人的身份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名誉、荣誉等。行政行为可以对人的身体和人的身份发生直接的作用,前者如行政拘留,后者如居民身份证管理等。
(四)行为
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作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的外在的活动,它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作为、不作为和合法行为、非法行为。当然,并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与行政有关且具有行政法上意义的行为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及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着一定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只能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去分析。
(一)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主体有着与其地位相适应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多种多样的,但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却有着特定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具有的权利具体体现为其所拥有的职权,概括而言,行政主体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具体体现为其职责,总体来说,行政主体的职责一般包括正确适用法律、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职权、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对侵权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等。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这里仅仅指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与他们在其他部门法上的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但又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就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言,可以说它们是宪法权利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化,且其内容随着宪政的发展经历了由程序权利向实体权利不断发展的过程。具体而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概括为:自由权、平等权、行政参与权、行政受益权、请求权和救济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因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不同。总的来说,其义务主要有:遵守行政法规范、服从行政管理、提供真实信息(相对人在向行政主体申请提供行政服务或接受行政主体监督时,向行政主体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如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将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行行政决定、协助公务执行、维护公益(指相对人有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或威胁时,相对人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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