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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对职务级别相同的公务员适用同一管理办法给予同样的报酬,《公务员法》在规定公务员职务、级别这两个重要制度时,将职位分类制度作为这两项制度的前提。其中,部分较高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工作,或者经授权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对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分别与12个职务等次相对应。

第三节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是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机关确定公务员担任国家职务,因而产生公务员与国家的法律关系,确定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也因此才可以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公务员的级别是与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相联系的,是国家为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而确定的。国家对职务级别相同的公务员适用同一管理办法给予同样的报酬,《公务员法》在规定公务员职务、级别这两个重要制度时,将职位分类制度作为这两项制度的前提。

一、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概述

(一)职务与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的职位是以一定的职务和责任为要素,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公务员来实施的工作岗位。职位包括三个要素:职务、职责和职权。职务是由具有充分权力的组织分配的,不是由公务员自己或其他组织、个人决定的;职责是该职位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职权是从事职务行为所拥有的相应的权力。

《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为实行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的组织和人事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内容

1.职位设置。职位设置是指在对组织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数额确定每个职位的名称、职责、层次、数量等属性的过程,是职位分类的基础和前提。《公务员法》第18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2.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综合说明各层次非领导职位、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司长级职位及其以下职位、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及其以下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职责及任职资格等内容的书面文本,它是在职位调查、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的。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职位名称;职位代码;工作项目,即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工作概述,即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所需知识能力,即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转任和升迁的方向,即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工作标准,即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标准。

3.职位类别。《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综合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制定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方针、政策并施行具体管理的公务员。其工作性质以决策为主,不涉及具体的、专业的执行技术和执法任务,主要指从事办公综合、法律法规、人事政工、纪检监察、监督审计、业务职能管理的人员以及各级领导职务人员。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纯技术性、低替代性、技术权威性的特点。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体现为行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其次体现为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设立专业技术类职位,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执行的准确性。

行政执法类职位存在于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机关中,且只存在于这些行政机关的基层部门中,即这些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纯粹执行性与现场强制性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两大特征。行政执法类职位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有裁定权。

二、职务设置

(一)《公务员法》规定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的职务是指公务员的工作性质、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大致相似的职位的集合,职务意味着国家赋予公务员的职权、任务、责任和与之相适应的地位和待遇。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领导职务承担领导职责,非领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只承担岗位职责。其中,部分较高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工作,或者经授权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领导职务是指各层次具有领导责任的职务。

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划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十个等次。

(二)《公务员法》规定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17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对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1.巡视员、副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确定。

2.调研员和副调研员。市(地)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置。市(地)级国家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务的部门,由市(地)级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级党委和人事部门确定。

3.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置。县级国家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党委、人民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确定。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为便于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级别设置

(一)《公务员法》有关级别设置的规定

公务员的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是职位分类中最重要的概念,因为职位的各种条件是否充分相似,是否适用同一管理办法及给予同样的报酬,均取决于是否属于同一级别。职务决定公务员所在的级别范围,每一个职务都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它决定在一定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应确定的级别以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就某一个职位来说,对应的不是一个级别,而是一个级别段。

目前我国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分别与12个职务等次相对应。职务等次高低与级别的高低相互交叉,每一个职务对应1个至6个级别,职务越高,对应的级别越少,职务越低,对应的级别越多。具体而言:(1)国家级正职:一级,对应1个级别;(2)国家级副职:二至三级,对应2个级别;(3)省部级正职:三至四级,对应2个级别;(4)省部级副职:四至五级,对应2个级别;(5)厅局级正职:五至七级,对应3个级别;(6)厅局级副职:六至八级,对应3个级别;(7)县处级正职:七至十级,对应4个级别;(8)县处级副职:八至十一级,对应4个级别;(9)乡科级正职:九至十二级,对应4个级别;(10)乡科级副职:九至十三级,对应5个级别;(11)科员:九至十四级,对应6个级别;(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对应6个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公务员工资的主体部分。职务工资的多少依据公务员的职务高低确定,级别工资的多少依据公务员的级别高低确定,是级别工资制度中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每个级别对应一个级别的工资标准,十五个级别共对应十五个级别的工资标准。设置级别工资,可以使公务员不提升职务也能通过晋升级别提高工资待遇,从而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同时,同一职务层次公务员的工作年限、资历、承担的责任等各不相同。设置级别工资可以反映同一职务等次公务员的上述差别。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确定。担任职务可以确定其对应的级别范围;根据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可以确定有些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可比同等条件下在一般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级别要高;根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可以确定其对应的级别。

(二)《警察警衔条例》、《海关关衔条例》有关级别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20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警察警衔条例》第7条至第9条规定:“警衔等级的设置,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海关关衔条例》第7条和第8条规定,“海关关衔设五等十三级”,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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