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欧洲联盟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
欧盟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是从成员国法、欧盟基本条约和一般国际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中推断而来。
(一)从成员国法中来
一般法律原则作为欧盟法的不成文原则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法律制度所共有的概念和原则,而这些概念和原则又可以再追溯到罗马法。欧洲法院指出:“根据成员国法律制度共有的原则(其来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当立法被修正时,除非立法者明显地表示相反的意图,法律制度的延续性必须得到保证”。(18)
在欧共体的侵权责任方面,《欧共体条约》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前所述,该条约第288条规定,欧共体的非合同责任以“各成员国法律共有的一般原则”为基础的。因此,从大多数情况来看,一般法律原则表示的是大陆法制度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欧盟法中,一般法律原则概念总体上比国际公法中的相同概念要窄一些,因为后者指的是被所有“文明国家”普遍接受的那些法律原则。(19)就欧盟一般法律原则而言,一般国际法上的这种“普遍接受”就显得没有必要。尽管如此,随着欧盟成员国的增多,其一般法律原则概念也随之延伸,因为新成员国法律的一般原则也必须予以考虑,如普通法系的一些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当欧洲法院在寻求国内法作指导时,有关原则并不一定非得所有成员国法律制度都接受不可。还必须强调的是,不管有关原则事实上的起源,欧洲法院是以欧盟一般法律原则而不是作为国内法一般原则予以适用的。这就意味着,某一(些)成员国法没有对有关原则作出规定并不妨碍欧洲法院适用那些已被其它成员国法确立的一般法律原则。这种适用部分成员国法共有的原则的情况,主要体现在欧洲法院在借助这些原则确定已由基本条约或立法制定之规则的场合。
当一项一般法律原则本身被用作独立的法律渊源时,欧洲法院是否也可以适用部分成员国法共有的原则呢?迄今为止,尚无明确的判例可循,理论上也存在争议。有些欧洲法院总顾问建议,欧洲法院可以酌情选择其认为是最进步或最为成熟的国内法原则,以便使欧共体法保持在先进法律体系的行列。然而,持异议者则认为:如果欧洲法院在有关案件的裁决中适用其认为是进步的或成熟的原则,而有关成员国则不以为然,有可能导致该国拒绝适用欧洲法院的有关裁决。而且,“进步”或“成熟”是一种主观概念。一种事物的进步与退步、先进与落后、成熟与不成熟,取决于人们思维的导向。有的学者甚至反问:如果一项法律原则真正是进步的,为何它不被每一成员国所接受呢?
不过,欧洲法院在实践中往往会特别看重一些成员国的法律,而轻视另一些成员国的法律。事实上,早期的欧洲法院的裁决和总顾问的意见主要参考的是德国法和法国法。究其原因,欧洲法院的总顾问主要来自这两个成员国的法官,他们自然容易受本国法的影响,因为他们对本国法最了解。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欧盟法起源于欧洲大陆法,而德国法和法国法又是大陆法的主要代表。因此,欧盟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受德国法和法国法影响(尤其是早期)就不足为奇了。
德国法自1970年以来对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影响最大。欧洲法院适用的一些重要原则,如相称性原则、法律确信原则、保护合法期望原则等,均是从德国法中借鉴而来的。德国法影响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欧洲法院受理的初步裁决案很大一部分来自德国的法院或法庭的请求。在答复德国法院提出的问题时,欧洲法院自然要以德国法官能理解的措辞来形成其初步裁决,更何况德国法在理论上的完整性和逻辑结构上的严密性是举世闻名的。另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的公法为保护公民不受武断使用国家权威的侵害提供了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一直被视为其他成员国法的典范。
(二)来自欧盟基本条约自身
尽管大多数的欧盟一般法律原则根源于成员国法,但也有一些重要的原则直接来源于《欧共体条约》的条款。如果考察欧洲法院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该法院主要采用两种方法来挖掘欧共体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种方法是从相对有限的基本条约条款中推断出一般原则,最明显的例子是“欧共体优惠”(Community preference)概念。第二种方法是:当同一个概念在《欧共体条约》的不同部分的一系列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时,欧洲法院可能认定这种概念是一种潜在的欧共体一般法律原则,如非歧视原则。这一原则在《欧共体条约》所涉及的有关领域或事项的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表达,如有关四大自由流动的国籍方面、货物的国内税收方面、男女同工同酬方面,等等。根据《阿约》的有关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已发展到男女在就业和职业的机会与待遇均等的一般方面。
(三)来自一般国际法
从欧洲法院的实践来看,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规则也是欧盟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一些有关保护基本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如《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等等。尽管欧盟基本条约在《阿约》(20)之前没有关于基本人权的规定,欧洲法院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还是逐步将基本人权的保护纳入自己的司法管辖之列,其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来自这些国际人权公约文件的欧共体一般法律原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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