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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定义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定义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在多边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关系到国家的贸易利益问题。第三大类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第一、二大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和标准也有自己的看法。由于“发展”是与国家经济状况密切相关的,在相当大程度上,经济学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应该具有权威性。上述内容,说明了“发展中国家”定义受经济发展影响的不确定性。

一、发展中国家定义

发展中国家首先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的。

世界银行曾在1998~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按1997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把国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低收入国家和地区,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85美元及以下;第二类是中下等收入国家和地区,为786~3,125美元;第三类是中上等收入国家和地区,为3,126~9,655美元;第四类是高收入国家和地区,为9,656美元以上。该《报告》在其解释性说明中指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有时也称为“发展中国家”;使用这一术语仅在于方便,而并不意味着该组别中所有国家正在经历相同的发展阶段,也不意味着其他国家已达到发展的更高阶段或最终阶段。(2)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定义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在多边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关系到国家的贸易利益问题。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1947年关贸总协定》并没有对“什么是发展中国家”提出具体判断的标准,但在其《注释和补充规定》中,对认定某缔约方是否处于经济发展初级阶段或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作了说明。该解释性说明认为,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该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该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着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级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过程以改正过分依赖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3)

WTO与GATT最明显的不同之一表现在WTO的许多协议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从WTO的整体协议看,该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判断依据是被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第二大类是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WTO曾列举过这类国家。第三大类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第一、二大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4)但是,在WTO范围内还不存在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进行具体判断的标准,这显然会对某些协定的执行带来不确定因素。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和标准也有自己的看法。2003年第二十届世界租赁年会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符合下列条件,就是一个发展中国家:(1)国内人均年收入低于9,000美元;(2)没有硬通货币,如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或瑞士法郎等;(3)没有活跃的全球性市场,市场变动性大同时又没有规避工具;(4)国内政治、社会或经济不稳定因素较多。(5)这些条件如果仔细分析起来,还是有些不足之处,比如,“国内政治、社会或经济不稳定因素”这一条,似乎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由于“发展”是与国家经济状况密切相关的,在相当大程度上,经济学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应该具有权威性。国际法上使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术语,其含义也大都源于经济学上的定义。如:1996年版《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对发展中国家的解释是:发展中国家与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或落后国家同义。一般是指经济收入和生活标准较低的国家,往往是人均收入每年低于2,000美元。对发达国家的解释是:与发展中国家相对而言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的国民平均年收入一般超过2,000美元并有较高的生活水平。一般言之,第一世界和第二世界的国家属于发达国家。(6)

上述内容,说明了“发展中国家”定义受经济发展影响的不确定性。因此说,在国际社会范围内,定义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只是一些参考性指标,这些指标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呈动态变化的。

但是,这些参考性指标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国民的低生活水平,因而,无论从国际道德上说还是依据国际经济学理论或依据国际法,都应通过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方式支持与帮助这些国家,使它们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以提高其人民的生活水平,(7)促进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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