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免责事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6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根据在于,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表明医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毫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医方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
医疗实践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反应主要有疾病的自然发展。医方对于危重病症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方案去救治患者,争取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多数的治疗措施并不能保证治愈疾病,它仅能延缓某些疾病的发展或仅仅是减轻患者的痛苦,因此,某些疾病的恶化乃至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与医疗措施并无因果关系,而是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所以因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
本章小结
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患者不良后果及其产生原因和如何处理等问题认识不一致,引起的医患争执。其发生在医院或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基于患者认为其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而产生,围绕诊疗护理行为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争执展开。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成立包括五个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争议是医疗事故争议中的特殊问题。
思考题
1.什么是医疗事故争议及其构成要件?
2.医疗事故争议有什么特征?
3.什么是医疗事故及其构成要件?
4.什么是非医疗事故?
5.医疗事故争议中的特殊问题有哪些?
案例思考
1999年9月,李珍(化名)在广州市某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因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未进入洁净病房、未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无力的预防感染措施、无干细胞支持等情况下,对李珍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李珍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内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后经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故属于一级医疗技术事故,院方表示愿按“医疗事故赔偿办法”赔付2万元。死者家属不服,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院方一次性赔偿在事故中丧生的患者李珍的家人12万余元。按照天河区法院的判决,院方的赔偿数额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应向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印刷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2651.23元。(13)
案例讨论
1.本案中,广州某医院的过失主要是什么?
2.运用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理论分析这个医疗事故争议案件。
【注释】
(1)参见石俊华《医事法学》,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445页。
(2)参见梁华仁《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3)资料来源:http://www.yl315.99927.com
(4)资料来源:http://www.em800.com
(5)资料来源:http://www.weifang.gov.cn
(6)资料来源:《南方周末》2000.5.5
(7)参见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86页。
(8)[日]松仓丰治:《怎样处理医疗纠纷》,郑严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19~122页。
(9)资料来源:http://www.hnce.com.cn
(10)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11)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页。
(12)参见李庆生、谭家驹《医院的法律风险——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处理实用指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13)资料来源:佚名《医疗事故案例》,中国事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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