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体——医疗机构
主体是指行为的实施者,责任的承担者。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学者们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特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认为,医疗专家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我国的医疗机构有两种,即法人型和非法人型。对于法人型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对于非法人型医疗机构,实施治疗的人是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医务人员,非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统一的,都不是医务人员,而是医疗机构。从医疗单位既是行为主体又是责任主体可知,它不仅要对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承担责任,又要对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因与诊疗护理有关的业务活动后果承担责任。
以上三种观点中,通说是第三种观点,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统一的,都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也是履行医疗机构法人职务的行为,所以诊疗行为是医疗机构法人的行为,出现医疗事故,当然由医疗机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开业医生的行为更不用说,出现医疗事故当然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由于医疗工作的复杂性和系统性,没有医疗机构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医疗工作是无法完成的,比如,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后勤工作的保障等,医务人员都是没法自己办理的,只能由医疗机构来完成。因此,医疗机构是医疗工作的行为主体,当然也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可见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体也是医疗机构。由此可知,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体就是医疗事故行为主体,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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