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机构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过失分为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受害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并造成他人的损害是行为人负过失责任的根据,这也是民法领域过失的核心内容。医疗事故中的过失是指医方在诊疗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所规定的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使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医方的注意义务来源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所规定的从事医疗活动所应遵循的操作规程及其行业惯例。
(一)医疗事故中的过失标准
大陆法系民法依据注意程度把过失分为三种:一是重大过失,表现为行为人的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的心理状况;二是具体轻过失,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应当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三是抽象轻过失,表现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欠缺日常生活必要的注意义务。(23)对过失程度的区分,有助于损害后果的承担。有些案例中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必须要求其过失达到一定的程度。关于损害后果和过失程度的关系,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有时以抽象的轻过失为标准,有时以具体的轻过失为必要,还有的例外情形规定以存在重大过失为必要,责任成立所要求的过失程度主要取决于该项债务的内容。(24)在医疗事故民事过失责任中,首先,医师属于专家而对方是欠缺基本医学知识的患者。其次,医疗行为直接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要求医方在医疗行为中要加以高度注意,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过失规定的程度很低,极轻微的过失也可能使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成立。其过失标准基本上是将抽象轻过失与具体轻过失相结合,程度比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过失程度要低些。(25)
(二)过失的判定依据
在我国,医疗机构有两种,一种是法人型医疗机构,另一种是非法人型医疗机构。对于法人型医疗机构,判定其过失的依据应与判定法人过失别无二致。对法人过失的判定与自然人过失的判定迥然有别。判定法人过失的依据为法人过失的特征,理解了法人过失的特征,也就能够判断法人的过失了。法人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人过失的行为形式表现为法人的内部成员即雇员在执行法人决定的过程中,偏离法人意思,产生了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行为。法人决定由意思机关做出,雇员执行。法人的职务行为如果是严格按照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来执行的,没有任何偏差,这种职务行为本身如果是违法的,这就是法人的故意过错。法人的意思机关的决定本身没错,而是在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出现了差错,产生了违法的职务行为,那么由于这种职务行为违法,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不违法,因违法的职务行为不是法人的意思,这时就推定法人有过失。
第二,法人过失的损害后果违背了法人章程的宗旨。法人都必须设立章程,每个章程都有其宗旨。法人章程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法人行为的后果与法人章程的宗旨背道而驰,这就成为判断法人过失的一个重要标准。
第三,法人过失行为产生的后果与法人的利益是不一致的,法人的职员所为的违反义务的行为如果符合法人的利益,很难说法人对此结果是不希望、不放任的。因为职员所为的为法人利益服务的行为正是法人赋予他的职责。所以,此情况下法人应承担故意的过错。反之,如行为结果与法人的利益不一致,一般推定法人应承担过失的过错。
医疗机构作为法人,它的过失必须具备这三个特征,才可以称为医疗过失。(26)
对于非法人型医疗机构,一般是指个体医疗组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体医疗组织与其业主具有同一性,所以个体医疗组织的过失与业主的过失也具有同一性。对于雇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因其是按照雇佣合同所为的行为,所以应视为雇主即个体医疗组织的行为。这样,个体医疗机构雇员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就是个体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