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和一般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相对于第一审简易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言的,是法院审理第一审医疗事故争议的基本步骤。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只要是审理第一审的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都必须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除非案情简单,依法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外,也必须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定和判决等几个步骤。在受理案件后、案件判决前,法院都有可能安排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法院应当签发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第一审程序才可能被启动。受害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将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的组成等。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法庭将会当庭或择日对案件进行判决或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案件受理至判决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因案情特殊需要延长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基于医疗事故争议的专业性,在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医疗技术鉴定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医疗技术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或鉴定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和司法鉴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为第一审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在于:简易程序比较方便、简单,而普通程序完整、系统;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较窄,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时才适用,而普通程序,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两者的联系在于: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而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也必须经过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定和判决等几个步骤。但是审理期限较短,为3个月。此外,简易程序还具有其他许多特征,如实行独任制审判、传唤当事人的方式简便等。
(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开始,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故第二审程序也称终审程序。
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形式。经审理后,上一级法院将根据案情作出裁判。裁判具有裁定和判决两种情形。裁定主要是指裁定驳回当事人上诉或者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而判决主要是指撤销一审判决,直接作出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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