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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原告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执,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一般是公民。同样,当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医疗事故去世,而其子女也不在人世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

一、合格的原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执,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普通民事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一般是公民。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有权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包括:

(一)受到医疗行为伤害的患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患者本人处于生存状态,无论其行为能力如何,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能力,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在原告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由其配偶、子女或养子女、父母、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诉讼。

(二)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当患者因医方的医疗行为导致死亡的,应当由患者的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原告的死亡患者近亲属的范围包括:

1.死亡患者的配偶。当夫妻中的一方因医疗行为致死而无法履行义务时,配偶获得扶养的权利由此受到损害。因此,配偶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是适格的原告。

2.死亡患者的父母或子女。《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患者因医疗行为而死亡时,死亡患者的子女丧失了享受患者抚养教育的权利,死亡患者的父母丧失了享受患者对其赡养扶助的权利。因此,死亡患者的父母、子女均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死亡患者的配偶一样,也是适格原告。

3.死亡患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当孙子女、外孙子女因医疗事故去世的,而其父母也不在世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样,当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医疗事故去世,而其子女也不在人世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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