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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制度的特点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直至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针对当时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实际,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事实上将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权授予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条例》再次确认了医疗事故争议中的鉴定制度,明确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组织、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权限、效力等规定,比过去的《办法》更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因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鉴定是否合法、客观、公正、科学,是决定该争议处理是否合法公正的关键。

五、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制度的特点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鉴定制度,是指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由鉴定人运用专门性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鉴定制度产生于刑事诉讼的鉴定制度之后,并从该制度中分离出来。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鉴定制度中,最早产生也是重要的内容之一的法医鉴定,便是由刑事侦查手段派生出来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医的主要职责是为打击犯罪服务,法医鉴定机构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是为澄清民事纠纷的真相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鉴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很长的一段时间,对医疗事故争议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权多属于司法机关的法医,专家们的意见仅是参考意见。直至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针对当时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实际,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事实上将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权授予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条例》再次确认了医疗事故争议中的鉴定制度,明确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组织、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权限、效力等规定,比过去的《办法》更具有科学性、权威性。

第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鉴定制度是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法律制度的核心。鉴定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而这些专门性问题将决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有错误,是否因医疗过错造成了患者的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如何。因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鉴定是否合法、客观、公正、科学,是决定该争议处理是否合法公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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