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 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的回避,是指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法律上对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的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可以为公务员创造相对纯洁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公务员的健康成长;可以防止任人唯亲、结帮营私等不正之风的滋生和繁衍,有利于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回避有以下三种情形: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上做出的限制,它通过限制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以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我国《公务员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为了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公务,或施加影响,而对其执行公务活动所做的限制。公务回避以任职回避为前提,任职回避的目的在于防止互为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同一机关、部门或单位任职,以求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但仅有任职回避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还是可能涉及他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事务,公务回避即是针对这一情况提出的。我国《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3.地区回避
地区回避是指一定层次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原地区担任公职。它使公务员能够摆脱家乡错综复杂的关系对自己工作的干扰,也使公务员利用职权为家乡各种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性大大减少。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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