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 行政确认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1.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行政确认有时是行政许可的前置步骤,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2)行政确认有时与行政许可是同一个行政行为。例如,发放建筑企业营业执照,既是对该企业具有相应等级建筑技术、能力和资格的确认,又是对申请人可以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许可。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从性质上看,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对现有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证明;而行政许可属于形成性行政行为,它能引起权利义务的产生和变更。行政确认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确认职权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行政许可虽然一般表现为羁束行政行为,但是也可以存在自由裁量的情形。例如行政许可的内容、原则和范围,具体的许可标准和条件则由行政机关自由制定,审查、发放、中止、吊销许可证等亦由行政机关裁量决定。
(2)行为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
(3)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可以做出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性质,不具有前溯性;行政确认则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2.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的相互联系主要表现在:
(1)行政确认是前提。没有行政确认就不能进行行政法律适用活动,也就无法进行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所以,行政确认是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是,裁决和处罚并非行政确认的必然结果。
(2)在财产权发生争议时,行政确认有时通过行政裁决来表现。例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后,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将争议的土地确认给一方所有或使用,是通过裁决形式来表现的。处理这种争议,本质上是“确认”权利,但形式上是“裁决”纠纷。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对象不同。行政确认的对象可以是合法行为或事实,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和事实;可以是有争议的事项,也可以是没有争议的事项;行政裁决的对象必须是相对人提起的有争议的事实;行政处罚的对象则严格限定于行政违法行为。
(2)内容不同。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行政裁决的内容是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对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法律制裁。
(3)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一般不创设权利,不增加义务,对相对人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者除外);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则可以直接涉及甚至设定、增减、免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必须接受和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确定的内容,否则,会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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