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3 行政裁决的种类
根据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裁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权属纠纷裁决
权属纠纷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所做出的确定性裁决。此类裁决常用于解决土地、草原、森林、水面、滩涂、矿产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如《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所做的处理,就是行政裁决。
2.侵权纠纷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侵犯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该合法权益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制止时,行政主体就此争议做出的制止侵权行为的裁决。例如,甲假冒乙的注册商标推销自己的同类商品,乙请求工商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工商行政机关依照《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第5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这种处理方式即为侵权纠纷裁决。这种裁决通常与损害赔偿裁决一起使用,单独做出的比较少。目前,规定有这种裁决的还有《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等。
3.损害赔偿裁决
损害赔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事项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例如,甲出售变质的食品,致乙食物中毒住院治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在对甲进行处罚的同时,裁决甲赔偿乙的误工费和医药费。损害赔偿裁决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产生损害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赔偿。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补偿纠纷的裁决
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对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涉及补偿的还有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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