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4 建立、健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务员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一种制度。它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都确立了此项制度。如美国政府1978年颁布的《政府道德法》和《政府官员申报财产真实情况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官员包括中高级公务员必须申报个人及配偶以及未独立生活子女的财产。法国的《资金透明度法》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交一份个人财产清单。韩国政府也于1981年颁布《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并且经过4次修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公务员廉政约束机制的重要一环,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公务员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实施对公务员有效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项规定是我国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它对收入申报的宗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日期都做了规定,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为此我们就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出初步设想:第一,应扩大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既然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就应当包括全体公务员,而不是县(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尤其是《公务员法》的施行,公务员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如果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仅仅限定在县(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势必不利于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健全。就行政机关来说,如不把县级以下乡、镇基层政府负责人纳入到财产申报主体范围,将很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因为他们最接近群众,并且有“相当大”的权力。另外,对公务员近亲属的收入也应当有相应的申报或登记规定。第二,申报内容应当全面。在申报内容上,既要有收入申报,又要有财产申报;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既包括债权,又包括债务。具体地说,如房地产,生产、生活使用的重大交通工具,贵重物品,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各种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相关债权、债务等应当一并申报,并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方便监督。第三,申报时间应分阶段进行。在申报时间方面,《规定》只有现职申报。笔者认为申报时间应分阶段进行,具体包括就职申报、现职申报、离职申报。就职申报是指公务员在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申报自己的财产;现职申报可采取一年申报一次的办法进行;离职申报是指公务员在离职前的较短时间内申报自己的财产。第四,应规定违反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我们建议我国刑法应当设置“拒不申报财产罪”和“不如实申报财产罪”,对那些拒不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的公务员加大打击力度。
在建立和健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注重公务员的廉政建设,又要立足本国国情,认真处理好以下关系和利益。一是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与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相配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不能照搬计划经济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又不能完全采用企业人员的弹性工资制,同时还应兼顾不同地区的差别。因此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相应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保障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和有关待遇的落实,防止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工资分配差距过大。既要切实提高公务员收入,解决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又要使财产申报制度切实可行。二是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好公务员本人及其相关人的利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对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护好公务员个人及其配偶和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公务员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要从关心爱护公务员出发,依法维护公务员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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