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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含义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谓书面审理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复议裁决。

10.1.1 行政复议的含义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据相对人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救济制度。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行政复议的含义。

1.行政复议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从行政性质上看,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而不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这使它与行政监督相区别。

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从当事人承担角色观察,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只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而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只限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但如果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审查的,则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也应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具体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同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这些规定违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这些规定予以审查。

4.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从《行政复议法》第一章、第三章的规定看,行政复议机关有多种设置方式,有由上一级行政业务主管作为复议机关的,也有要求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还有由设立的派出机关充当复议机关的。但无论哪种类型,它都必须属于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5.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依据合理性和合法性标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主要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作为解决和处理社会纠纷的法律制度,原则上只限于解决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只在法律有明文授权的条件下才能纳入复议的范围。而行政裁决主要是为了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

7.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审查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审理的方式。所谓书面审理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复议裁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取非书面审理的方式。如《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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